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优化出口退款(豁免)税环管理要求,从2022年6月21日开始实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新世和小米一起来看我吧~
01规定了汇票的最后期限
纳税人申报退税(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在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期限到期前汇款。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汇款,但根据第《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一)所述理由,纳税人保管《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二)和证明材料可视为收款。因为出口合同约定了全收汇的最后日期在退款(免除)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之后,所以在合同约定收回日期之前,必须完成收回。
02扩大同等收入的范围
针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无法兑换时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企业,未领汇调整了不能退税的政策,将保险赔偿金视为收款,处理退税。
具体来说,将收回原因及证明资料目录如下图所示。
03实施分类精细化管理
(一)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有4种、虚假或使用汇材料等危险情况的企业,加强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退税时提供汇材料。
(2)对于没有上述高风险情况的企业,在申报退税(免除)时无需提交收回文件,保留初步调查即可。
04减少事先申报的事项
出口退税货物因取消而无法收回时,需要提前申报的要求,企业自行保存相关资料,准备税务机关核实。
区分05情况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收回、不符合收回规定的出口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款(免征)税。收集完汇款资料后,可以继续按规定申报出口退款(免税)税。
(2)对不能实际收回且不符合收回规定的出口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06汇款资料
汇兑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证明材料。对于已经汇款的出口货物,凭证资料是银行汇票或汇票等凭证。出口货物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受托人代为汇款、代理退税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汇款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被认为是同一汇款的出口货物,证据资料将根据《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