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实施创新推进和人才强市战略,引进和聚集高水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根据《太仓市关于集聚产业人才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太政发〔202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太仓科技领导计划主要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产业领域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首先,优先考虑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产业深度融合的人才项目。加快全市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为推动太仓的高质量发展,站在前列,提供科技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二条太仓科技领导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公室”)和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市和区镇联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太仓科技领导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各园区人才及企业的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支持大象和条件
第三条太仓科技领导计划设立重大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导者、创新领导者三大类。
第四条主要创新创业团队分为最高团队和重点团队,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正常团队主要支持在相关重点产业领域已经取得优异成绩,具有重大原始创新技术或成果,具备解决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够带领和推动产业向高级扩展和飞跃的有影响力的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团队由领导者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至少3人以上。会员之间的专业结构和责任分担是合理的,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明确的研发目标,可以稳定合作3年以上。
(2)团队领导者在国际相关领域应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一般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最高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才、该级别国家级荣誉获得者等创新能力和积累了d和管理经验,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和成就。
(3)团队近年来在太仓创业或转行,在太仓企业、太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amp必须引进d和管理工作。创业团队的领导者应致力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太仓企业,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超过100万韩元。创新团队的领导者是人才吸引部门的高管或核心R & ampd担任项目负责人以上,与雇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达工作场所。
(4)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核心技术、“卡颈”技术,项目共投入1亿元以上,未来5年可以实现产业化,具有相当的发展潜力和主导作用。
2.重点小组重点关注我市科技创新前景领域,重点关注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和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本条件如下:
(1)团队由1名领导人和2名以上的核心成员组成。近几年要引入我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般来说,你应该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5年以上(拥有博士学位者为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机构从事研究开发或管理等工作,取得了优异的业绩。团队成员之间的专业结构合理,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入选后,可以在引进部门连续工作3年以上。队里一般要有1名35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2)创业团队领导必须满足太仓科技领导创业类的基本申报要求。创新团队领导要具备省双创团队领导能力。
(3)队员从太勤车月开始,申报机关就没有支付过月薪1万韩元以上的工资。或者,在申报单位的实收资本中,队友货币可以出资100万韩元以上。入选后,在审查验收结束之前,队员工资不能降低,也不能减少实际货币出资额。
(4)项目期间(成立后3年内)新研发ampd投资在3000万韩元以上。
优先支援:社会资本投资2000万韩元以上的团队项目。
第五条创业领导者拥有项目、技术和资金,主要支持太仓创业,特别是了解技术、市长/市场,在相关领域创造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量状态等资源整合能力强。是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起主导作用的领导者。基本条件如下:
1.一般来说,硕士以上学位(业绩特别突出,可以放宽到本科)、3年以上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营职业经历,必须取得出色的业绩。
2.掌握相关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产业化潜力和良好的市长/市场前景。
3.近几年引进太仓创业,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专注于太仓企业,为企业的实收资本进行了现金出资。
不少于100万元(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不少于50万元);4.创办企业的核心团队结构完整,综合实力较强。企业信用良好,依法在太缴纳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等规范,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清晰。
优先支持:全职来太创业项目、转移来太的沪上优质项目、重点产业领域项目、35周岁以下青创项目。
第六条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我市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我市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硕士),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业绩;
2.引进单位给予人才的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太仓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引进后能全职到太仓工作3年以上;
3.拥有能够促进企业发展且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实施项目的主导产品具有产业化潜力和较好市场前景;
4.引进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优先支持:自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人才、企业高薪聘用的人才、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获得立项的重大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团队实力、项目产业化规模、引领带动作用等综合评审情况,顶尖类团队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扶持,其中项目资助1000—5000万元,团队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给予最高500万元安家补贴;重点类团队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扶持,其中项目资助300—800万元,团队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核心成员按照50%享受)。
第八条 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实地考察情况、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等综合情况分A、B、C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给予6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同时增设培育类项目,由落户区镇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A、B、C档还可分别享受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安家补贴。对于符合我市重点产业人才专项或转移来太的沪上优质项目,入选C档及以上的,资助额度最高上浮50%,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900万元。
项目承担期结束通过项目验收,且技术先进、发展潜力较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或入选苏州市独角兽培育计划的,择优给予100万元的项目滚动支持。立项后5年内入选苏州市瞪羚计划的,再择优给予100万元项目滚动支持。
第九条 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人才薪酬水平、项目投入等综合情况分A、B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个人生活补助一般不低于50%,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及30万元安家补贴;入选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领军人才计划创新类的,分别给予引才企业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就高不重复)。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十条 太仓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常年接受申报,集中进行评审,
申报人及单位登录太仓市科技局“双创综合服务平台”网站的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由各区镇组织企业和人才进行申报。重大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需由区镇重点推荐,经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协商同意后再进行申报。人才和区镇均需对项目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太仓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材料统一受理和形式审查。市人才办负责核查申报人是否存在异地申报情况;市发改委负责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市公安局负责核查申报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市人社局负责核查申报人在太缴纳社保情况以及企业缴纳社保情况;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核查申报人在太创办企业情况和股权任职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申报人企业的经营异常及风险情况;市税务局负责核查企业销售与纳税情况、申报人个人在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不限于在该申报企业)。
第十三条 太仓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含技术评审、面试答辩、实地考察等三个环节。市人才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后,按照综合评审结果择优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项目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不予立项。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对获评人员进行发文认定,由市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经费情况文件。
第十四条 对以下几类符合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可直接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简称“免评直落项目”):
1.专家直落: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特聘专家(创业类),立项后给予C档资助;
2.举荐直落:有举荐权的大院名校、民营载体等举荐的人才,立项后给予C档资助;
3.大赛直落:经市人才办认可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人才,按培育类给予资助,特别优秀的最高可按B档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符合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可直接入选太仓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简称“自动纳入项目”):
1.自主申报并入选苏州市级以上领军人才计划,创业类一般给予C档资助,其中国家级给予B档资助;创新类一般给予B档资助,其中国家级给予A档资助;
2.年薪超过100万元的创新人才,给予B档资助。
第十六条 创业类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申报时人才实缴资本。
第十七条 原则上同一人才申报同类项目不超过2次,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经费、滚动支持经费由市级和区镇1:1承担。引才奖励、安家补贴和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配套经费由市级经费承担。
培育类项目资助经费由区镇承担。
第十九条 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经费一般按照6:4分批拨付。签订相关合同后,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60%;待项目期满验收通过后,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40%。重大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经费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一般按照4:3:3分批拨付。滚动支持经费一次性拨付,引才奖励和安家补贴经费分两笔等额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时,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区镇和承担单位签订五方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约定合同期内需完成的绩效目标、拨款方式、退出条件等,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 区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项目需要提供一定面积的项目启动场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并定期向市人才办、市科技局报送项目进展。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太仓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镇报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并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终止的项目,视合同履行情况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企业注销、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2.项目立项后1年内未通过实地考察或4年内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3.项目立项后存在异地申报并获资助的(不论何种形式);
4.企业违法经营或在税务、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重大失信行为的;
5.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6.其他不适宜给予资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申报单位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及人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经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太仓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太委办〔2015〕60号)自行废止。已享受原政策资助的人才不再重复资助。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