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机关公告2022年第5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优化税务影像环境,落实中青、国青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效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33000
一、遵守第《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号(2021年第6号)、第《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号(2021年第33号)和第《裁量基准》号(2020年第4号)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包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5期)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裁量基准》(2018年第8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 (2017年第3期)
特别公告。
附件:
长江三角洲地区登记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长江三角洲地区登记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解释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环境,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税务执法实际,长江三角洲地区三省、两市税务机关共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第一,制定目的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办事处印发的《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号文件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和税务服务相关工作规范,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效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总局函[2020] 138号)相关工作要求,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统一的基础上,对税务登记、帐簿证明、帐簿证明进行广泛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
二、主要内容
按照《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以行政效率和实际可操作性为重点,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权。第《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号及其实施规则、第《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号(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命令发布,第36、44、48号修订)、第《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命令发布)
三、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