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公告》),完善了当年新人、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办法。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重视证据资料的管理,准确地进行扣押申报。
纳税人注意提供证据材料。
13日公告适用于两类纳税人群体。一个是纳税年度中第一个接受工资和工资的居民个人,另一个是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实习接受劳务报酬的学生。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证明适用第十三号公告规定的代扣办法。
其中,对于实习单位支付的实习人员,如果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补偿收入,在实习期间可以向机构出示学生证等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累计代扣法计算和代扣税。对于纳税年度中首次获得工资和工资的居民个人,如果属于年内新入职的毕业生,则应向机构出示毕业证或派遣证等证明材料。其他年度中间首次获得工资、工资收入的纳税人,在没有相关证明资料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承诺书,证明年度中间首次获得工资、工资收入的情况。
纳税人要注意,对自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和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这些证据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注意初步调查。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61号)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扣缴义务人正确填写申报信息
扣缴义务人自2020年7月1日以来首次向领取工资、工资收入的居民个人或实习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支付相关收入的,在收到纳税人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后,可以按照最新代扣支付方法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客户端正确输入相关人员的信息,并按照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相应代扣预付申报。
年内首次领取工资和工资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收集人员信息”的“任职雇佣类型”中选择“员工”。在“任职聘用日”中输入具体的任职时间。在“入职年度就业情况”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学生”或“其他当年第一次就业”。然后在综合收入申报中选择“正常工资收入”,报告收入,扣除项目。最终,在计税过程中,系统将根据1月至当月的累计月数自动计算累计扣除费用和预扣税。
对于因实习劳务补偿获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生,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收集人力信息”的“任职雇佣类型”中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在“任职聘用日”中输入具体的任职时间。然后在综合收入申报中选择“劳务补偿(保险推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进入报告后,收入项目选择“其他连续劳务补偿”,填写收入,扣除项目,最终在计税过程中,在职月数乘以每月5000元计算累计扣除费用,代扣税。
纳税人请注意,公告将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公告实施后,部分纳税人的预纳税额减少,每年的预纳税额与每年的纳税额一致,因此无需在第二年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计算。但是,2020年7月1日前就业或参加实习的纳税人,相关收入已根据原来的代扣预缴法计税,如果有更多的预缴税款,第二年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时可以申请退税。
这篇文章刊登在《中国税务报》 2020年8月28日B3版上
原文题目《用人单位:注重资料管理 准确扣缴申报》
作者:王雅平,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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