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为了顺利有序地推进依法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放烟草专卖业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命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联法(2020) 205号)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标准审查和批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放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组合、创新机制。根据国家“旁观服”改革要求,通过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电子政府、加强事后监督、推进创新信用管理体系等机制,努力创造诚实公平竞争的市长/市场环境。
(c)问题导向、分类和政策。充分考虑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现状,根据地方制敌、分类策略,有针对性地逐步推进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的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确保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二、许可范围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尼古丁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证范围分为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流)、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草)三类。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
1.烟草生产(国内销售/出口);烟雾弹替代加工;拥有香烟品牌(国内销售/出口)。
电子烟生产(国内销售/出口);电子烟烟雾替代加工;拥有电子烟品牌(国内销售/出口)。
3.生产烟煤和香烟组合销售的产品(内部销售/出口);烟煤和香烟组合销售的产品代替了加工。持有烟煤和香烟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国内销售/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质)。
雾生产(国内销售/出口)。
(3)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尼古丁类)。
电子香烟是用尼古丁生产的(国内销售/出口)。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加热烟草烟草烟草烟草烟草生产、加工、品牌持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获得生产企业许可。许可范围具体如下:加热香烟烟草生产(内部销售非零售*/出口);加热香烟烟雾工具代替加工;拥有加热香烟香烟品牌(国内销售非零售*/出口)。“国内销售非零售*”仅指中国国内生产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能在零售市场销售。
三、许可条件
(一)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合生产的资金。
有生产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符合国家电子烟草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其他有关部门的许可,并获得相应的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上述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的申请资料。
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尼古丁等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另外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生产企业许可证:
1.生产经营场所不适合根据安全因素生产电子烟产品、雾化器、电子烟用尼古丁等。
2.被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3年。
3.因申请人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申请在三年内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
4.由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与申报信息有较大差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受理或不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
5.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在3年内再次申请。
6.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册,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
7.申请人生产、加工、品牌持有的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未获得注册商标。
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许可情况。
四、接受批准
(a)处理机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申请人居住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方法。申请人可以通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在窗口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络提出平台在线申请。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单独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该法人向该分支机构营业地点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持有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者有国务院烟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
企业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生产企业许可证。(三)审批时限。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四)受理审批。申请人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措施,强化监管。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分步推进,平稳过渡。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存量企业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整体统筹,研究制定排期安排,各相关企业应按排期要求提交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许可条件、程序等开展受理、审批、发放工作。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分步推动,确保平稳过渡;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持续规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切实推动电子烟产业发展有序,实现电子烟产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及电子烟企业合法权益。
(三)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严格落实责任要求下,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抓好贯彻落实,抓好制度创新,抓好市场监管,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地,取得实效。
编辑 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