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规定,以单一来源方式购买:
(a)可向唯一供应商购买。
可以从唯一供应商购买的情况是:由于商品或服务无法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
(2)发生无法预测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购买。
(3)必须保证与现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支持服务要求,必须继续从现有供应商采购,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始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况,买方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征得主管预算单位的同意,向“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
(a)买方、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说明
(二)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提出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5)公示期限
(六)买方、采购机构、财务部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号码。
达到公开招标额的商品、服务项目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内容还应包括相关供应商对专利、专有技术等的独特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对专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的论证意见。专家论证应由买方组织,论证专家应由政府采购专家银行挑选,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买方、采购机构提供书面反馈,同时参照相关金融部门。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公司收到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论证后,如认为异议不成立,应一并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反对意见、论证意见、公示情况。
买方、采购代理公司应当将异议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公示无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买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计划、单一来源采购方法公示表(见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申请批准表(见附件2)和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对公示有异议,但经采购人、采购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后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反对意见、论证意见、公示情况一并报告有关财政部审查。
第七条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买方、采购机构应当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协商合理的交易价格,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采购组由审查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审查专家由采购员从重庆市政府采购审查专家仓库随机挑选。其中,审查专家不得超过采购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买方、采购机构应当编制单一来源协商文件,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对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文件进行资格、遵守情况审查,以确保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编制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公示的、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谈判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大象费用、类似项目合同价格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的说明;
(四)约定合同的主要条件和价格。
谈判情况记录应由采购组全体人员签署和批准。对记录有异议的购买人必须签署其他意见并说明理由。购买人拒绝在记录上签名,不书面说明其他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停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说明理由,恢复采购活动:
(1)由于情况的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的适用情况。
(2)发生了影响采购定义的违法、违法行为。
(c)报价超过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