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证的内容
1、执照名称:放射治疗许可证
2、处理部门: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处理窗口:地区政府服务中心健康委员会窗口。
二、法律基础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发布)第8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发布)第4条、第14条。
三、先决条件
1、进行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2.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的辅助设施。
3、必须有适当的合格人员和设备。
四、申报材料
(一)新建《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及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就业证复印件一份(审查原件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
5、放射治疗设备清单;
6、放射治疗设备防护性能测试报告;
7、职业病危害辐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8、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辐射防护评价报告;
9、《辐射安全许可证》;
10、辐射质量管理和安全保护管理人员和管理系统、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计划复印件;
11、个人剂量检查合同;
12.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b)核查《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验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份,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名单(资格证)和变动情况。
4、工作发展报告;
5、今年辐射车间监测报告;
6、今年放射治疗设备防护性能测试报告;
7、两年内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8、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教育培训情况。
9.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c)更改《放射诊疗许可证》
1.更换放射诊疗程序,不改造原车间(如果新更换设备的电流、电压小于或等于原设备)。必须附上以下资料。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请求副本;
(2)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查报告原件1份;
(3)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拷贝原件。
(四)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改造原单位(增加、更换放射诊疗设备)需要以下资料。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请求副本;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合格证明原件1份;
(3)辐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拷贝原件。
(5)原《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证项目,提交该项目的辐射防护性能检查报告。
(六)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3、辐射车间迁移,需要以下信息: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请求副本;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合格证明原件1份;
(3)辐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拷贝原件。
(五)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4、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单位所在街道名称,需附上以下资料。
(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请求副本;
(二)相应有效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3)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拷贝原件。
(四)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d)取消《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撤销申请书一份。
2、辐射装置处置说明;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数,原件复印件;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程序处理
1.申请: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完善文件,符合法定形式,印发《受理通知书》。提交资料参差不齐,要求在5天内补充必要的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完整,不受理。
3.审查: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查,根据要求签署具体许可项目意见,不符合要求,不说明理由和依据。
4.结算: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计局将在约定期限内出具证明,并给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六、索赔事项:免费。
七、处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约定期限: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