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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资申报】新税法实施后,9月份的工资税怎么申报?仔细看!

时间:2023-03-14 20:50: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0月1日以后,收入工资税收征收点以每月5000韩元/月为基准执行

九月份的工资申报税到底是3500还是5000?

新税法分三个阶段实施,国庆节前是过渡期!

公告原文如下: (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知各地税务机关,要把重点放在政策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三大核心任务上,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工资收入每月实行50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的税率。而且,对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收入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以下简称“过渡期政策”)有效落地。

新税法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到2018年10月1日为止过渡政策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政策执行及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制度”)进行准备阶段。

第三阶段,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新税制。

5000元到底是收税点还是免税额?

疑问

老师,我在网上看到税金3500韩元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提高到5000韩元。这5000韩元到底是征用点还是免赔额?我有点头晕。大多数媒体或文章都是“征点”吗?

回答

5000元是免赔额,不是征用点。

征兵点这个说法不对,只是习惯性的表现,很难改正。

区分

1.免税金额是从应税大象总额中免税的金额。根据特定标准从应税大象总额中预先扣除的金额。免赔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征税。

2.征用点也称为“开始征税”或“开始征税”,是税法规定开始对征税对象征税的起始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对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案例

例如,小王在2018年10月支付工资6000韩元,不考虑五险一金和其他扣除项目。

1.如果5000元是免赔额。

税=(6000-5000)*3%-0=30元

2.如果5000元属于征用点。

税=6000*10%-210=390韩元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概念错误,两人代扣税金的金额截然不同。

九月份的工资申报税是3500还是5000?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工资收入以每月收入扣除费用5000韩元、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本决定第16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综合收入)计算每月折算后的缴纳税,不再扣除额外的扣除费用。”

两个意思

1、过渡期内,基本扣除费用调整为5000韩元。

2、过渡期内适用新税率。

很多纳税人对此有很多疑惑。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到底是9月份所属的工资开始适用新政,还是10月份所属的工资开始适用新政?纳税人10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扣除5000韩元的基本扣除费申报吗?

纳税人提出这样的疑问主要是因为对以下四个时间点没有深刻的理解。事实上,如果理解这四个时间点的含义,就很容易理解新规定何时开始适用。

1、拥有工资的时间;

2、工资收入时间;

3、代扣税(课税)时间:

4、纳税(申报)时间。

案例

某企业成立于2018年8月,当月需要支付员工张某的5000元工资,企业于2018年9月9日支付工资,企业在9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如何正确申报?

张某9月月薪6000韩元,企业2018年10月9日支付工资,企业10月10日报税时该如何正确申报?

张某10月月薪6000韩元,企业于2018年11月5日发行,企业在11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时该如何正确申报?

解释

01

工资拥有时间

工资拥有时间是根据权力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是指纳税人收入所属的时间段,可以通俗地解释为个人获得该收入支付劳动的时间段。

职员张某今年8月在该企业就业,通过本月的工作需要领取5000韩元的工资,企业8月需要向张某支付5000韩元的工资的时间是2018年8月。

同样,企业在9月和10月应向张某支付的工资分别是9月和10月。

02

工资收入时间

工资收入期间是税务机关支付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时期,即收入支付的月份。

职员张某在9月拿到了企业支付的8月工资。10月企业支付的9月工资,11月

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10月份的工资,则张某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分别为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

03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即企业产生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时间,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我们只能借鉴修订前的《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结合本文案例,我们可确知:

企业因为8月份没有支付张某工资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

9月份支付张某8月份公司,因此9月份应代扣其8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10月份支付张某月9月份公司,因此10份应代扣其9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11月份支付张某10月份公司,因此11月份应代扣其10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04

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第次月15号前。

上述案例中,企业8月份只有应发工资,没有实发工资,因此员工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应代扣的个税为零,所以在9月份申报时,个税申报为零;

企业9月份代扣的8月份工资薪金的税款,应税时间是9月份,所以在10月份申报时,基本扣除费用为3500元;

企业10月份代扣的9月份工资薪金的税款,应税时间是10月份,所以在11月份申报时,基本扣除费用为5000元;

企业11月份代扣的10月份工资薪金的税款,应税时间是11月份,所以在12月份申报时,基本扣除费用为5000元。

结论

1、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时间不是指工资薪金所属时间,而是指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2、工资薪金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的时间,是2018年10月份,但是,纳税人实际申报的时间应为2018年11月;

以上结论用图展示更合理些:以某纳税人2018年8月份工资在不同时间发放为例进行说明。

9月份工资个税申报一张图就够了!

(注意:图中的3500或者5000代表了适用“起征点”和对应税率表的双重意思。最终操作以纳税申报系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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