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卫生管理系统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实现公司确定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服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阳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各部门和车间。
3.管理系统
3.1职业危险项目申报制度
3.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1.2产生本单位存在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根据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确定。
3.1.3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申报时应及时如实提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相关资料。
3.1.4本单位的新建、改造、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1.5单位申报后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天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3.1.6单位停止生产经营,应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申报手续。
3.1.7单位应自愿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申报情况的提取和监督管理。
3.2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系统
3.2.1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之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
2)爱惜自己的保护用品,妥善保管。
3)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5)损坏或丢失劳动保护用品的,必须写书面说明,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到仓库领取。
3.2.2更换和处置
1)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届满后要及时更换,对部分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要按标准定期检查、检查,检查、检查已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能继续使用。
2)其他未决事项严格执行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的相关管理要求。
3.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体系
3.3.1我公司新建、改造、扩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会造成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职业病风险预评价,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3.3.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预算,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3.3.3设计机构提交的建设项目研究报告应当有职业卫生专编的内容,初步设计应当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编的内容。
3.3.4可能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公司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提交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3.5设计单位要按照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批的要求,严格在设计图纸上执行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3.3.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联系公司安环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风险控制效果评价,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保护要求的职业卫生保护设施,在符合规定之前进行整顿。否则不能投入生产。
3.3.7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预评价、职业病风险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合格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3.8安全生产部和项目工程部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进行审计,对保护设施设计进行专门审查,并在竣工验收期间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3.3.9安全生产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步”审查,并制作相应的“三同步”批准文件。
3.3.10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预先评估、保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估、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文件或信函等原件由安全生产部和项目工程部门交给行政部门保管,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3.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测和档案管理系统
3.4.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职业病危险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暴露职业病危险因素的劳动者,向法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有计划的职业卫生检查。职员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为正常出席。
3.4.2组织将接触职业病危险因素工作的新招聘人员(包括调任到相应工作岗位的人员)、拟做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前,新工厂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病危险因素暴露工作前必须通过职业卫生检查。
3.4.3至少一年组织一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3.4.4 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3.4.6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4.7 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3.4.8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5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5.1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和行政管理部门(行政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邀请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3.5.2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卫生监督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3.5.3 凡入厂新员工、新调入人员、来厂实习人员,由行政部门通知安环部门,并由安环部门组织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3.5.4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6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3.6.1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6.2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3.6.3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要求:
3.6.4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6.5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3.6.6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3.6.7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3.6.8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6.9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地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3.6.10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3.6.11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并上报当地卫生部门备案。
3.6.12 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3.6.13 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6.14 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3.6.1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3.6.16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6.17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3.6.18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6.19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接触噪音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1 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先佩戴好耳塞、手套、工作服等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1.2 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存在隐患及时报告负责人处理。
1.3 加强日常的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音的上升。
1.4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接触粉尘和毒物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1 员工在进入岗位操作前,先佩戴好防尘口罩、手套及工作服等劳动防护所需用品。
2.2 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各生产设施是否正常,存在隐患及时报告负责人处理。
2.3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2.4 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备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5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采取除尘吸附措施,将粉尘经吸附处理后定期进行清理。
2.6 下班后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生产车间,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3. 接触电焊弧光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从事电焊工作的工人,禁忌不戴防护眼镜进行电焊操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事故。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
1. 应急来源:
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为电焊弧光对眼结膜和眼角膜造成灼伤。
2. 处理措施:
从事电焊工作的工人,禁忌不戴防护眼镜进行电焊操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事故。
2.1 发生了电光性眼炎后,其简便的应急措施是用煮过而又冷却的鲜牛奶点眼,也能止痛。
2.2 使用方法是,开始几分钟点一次,而后,随着症状的减轻,点牛奶的时间可适当地延长。
2.3 还可用毛巾浸冷水敷眼睛,闭目休息。
2.4 经过应急处理后,除了休息外,还要注意减少光的刺激,并尽量减少眼球转动和磨擦。一般经过一、二天即可痊愈。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览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览表
序号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职业病危害来源 | 工作场所名称 | 安全防护措施 | |
1 | 噪音 | 振动器、空压机、鼓风机 | 干燥、空压机房、水处理 | 耳塞 | |
2 | 粉尘 | 干燥 | 干燥 | 防尘口罩 | |
3 | 电焊烟尘 | 焊接 | 焊接现场 | 防尘口罩 | |
4 | 电焊弧光 | 焊接 | 焊接现场 | 护目镜 | |
5 | 丙酮 | 生产原料 | 合成岗位、罐区 | 防毒面具、手套 | |
6 | 醋酐 | 生产原料 | 合成岗位、罐区 | 防毒面具、手套 | |
7 | 顺酐 | 生产原料 | 合成岗位、库房 | 防毒面具、手套 | |
8 | 间苯二胺 | 生产原料 | 合成岗位、罐区 | 防毒面具、手套 | |
9 | 硫酸 | 生产原料 | 罐区 | 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 |
10 | 氨(氨气、液氨) | 水处理 | 水处理 | 防毒面具 |
五、检测报告粘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