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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报裁员补贴】深圳劳动合同解除一次性补偿金、免税金额和申报方法。

时间:2023-03-15 15:00: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自然人税务管理系统中扣缴客户端申报

从2019年6月1日(纳税所属期间)开始,我市个人和雇主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35127韩元(含本数),超额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综合收入,另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在计税时应如下处理:

1.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度劳动者平均工资3倍以下的部分免除税金。

2.当地上一年劳动者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的部分要扣税,计算时不并入当年的综合收入,另外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提示:“当地上一年劳动者平均工资3倍”是指上一年劳动者每年平均工资的3倍。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5条

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赔偿金多少都要交税,需要申报,请参考下面的程序~

1、收集个人信息,选择状态“正常”,选择在职雇佣类型“员工”,然后提交个人信息。

2.点击“综合收入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添加或获取一次性补偿收入信息。

3、点击“计税”自动计税。

4.点击“填写浮标” “减免事项浮标”,免税事项选择“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除”,免税性质选择“其他”,填写免税收入后储存起来,与其他综合收入清单一起发送即可。

赔偿金和正常工资是分开计算的,如果没有工资,就要生成零工资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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