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职工教育经费的作用,保证职工教育经费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4%使用,计入成本支出。
第二章职工教育培训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4条支出范围
1.外训费是指公司统一组织的职员学历教育培训费。员工职业培训、安全技术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等教育费用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短培训、工作进修培训费用等。
2.学费,聘请兼职教师兼学费。
3.教育费用是指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学院开班时产生的教育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监督费、教育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
4.资格审查和鉴定费是指公司在职职工晋升劳动者技术人员、劳动者高级技术人员所需的审查费、劳动者技术等级鉴定费等。
5.公务资料费是指专职教职员的事务费和资料费、教育机构的维持费、教育实验费、教育教材编辑费等。
6.设备购买费是指购买职员教育训练用一般教育机构、实验仪器、图书等的费用。
7.学生生活补助费是指各种学员在规定时间内以脱产训练或通信面授工资收取的生活补助费。
8.员工培训目标管理年度评价现金奖。
9.职业教育经费需要支付的其他零星支出。
第五条下列项目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出。
1.专职教职员的工资和各种劳动保险、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进行脱产学习的受训者支付工资。
2.学生个人学习参考资料、计算尺(机)、小型绘画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及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由学生自行处理。
3.举办员工培训必须购买的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支出。
4.属于公司开发新技术和研究新产品的技术教育费。
第三章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教育经费必须专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七条公司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培训经费,用于公司的集中使用业务。职员外训费按职员总工资的2.5%提取。
第八条公司统一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公司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交培训项目和经费预算,由人力资源部汇总,经公司职工培训委员会审议,经公司领导批准,纳入公司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外增额教育计划、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按照公司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公司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费以审查批准的经费预算为限。但是,如果出现实际参加人数和教育时间少于原计划等现象,费用就要从原预算中相应扣除。
第十条运营班管理费按照 元/人/日向承包机关支付。
第十一条组织运营班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将购买资料的费用记入学院的预算,并在预算批准后按照发票偿还。
第十二条经营组织班的子公司(部门)应当根据聘请教师的实际情况,将教师学费纳入培训班预算,在预算批准后实际支付。
第十三条运营班管理费、资料费、教师课时费在培训班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制作相关报告,附上相关发行清单,由组织运营班负责人签字,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外训费可以实行定额管理,单独支付,不补充超支,储蓄不退还。个人外训费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文件;
(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审查记录表;
(c)编制发行表格
(四)通知财务职能部门另行发放。
第十五条员工外训费报销金额原则按员工个人季度工资总额的3%按季度支付。
试用期员工不接受员工外训费。
如果员工在季度中没有退休,则不接受季度员工外部培训费。
第四章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将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现状纳入人力资源业务管理审查内容。
第十七条各公司的教育经费应当制定使用计划和支出明细帐簿,掌握按计划使用。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加强教育经费特别帐簿的管理,每年各公司的教育、财政部都要向总部职工教育委员会和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报告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扣除、挪用、挪用、挪用教育经费、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由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和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要移交给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