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必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设置污水处理池,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条 民宿开展食品经营须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规范经营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并设立投诉电话。
(三)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四)对一些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的乡村民宿,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乡村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须先填报《霞浦县乡村民宿申请表》(附件2),并征求所在村委会意见,经辖区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
第十三条 初审。所在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民宿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附件3),指导民宿业主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审批。经营乡村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须按相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以及第三方房屋质量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评估鉴定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或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
第十五条 备案。乡村民宿的业主或经营主体取得相关部门的证(照)后,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发放牌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乡村民宿的部门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二条 县文旅局:研究制定民宿产业发展方向、行业标准;做好县域旅游民宿产业策划及发展规划,并融入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承担乡村民宿的审核备案工作职能,负责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服务、统筹管理培育工作,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开拓市场,组织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抓好乡村民宿建设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核查房屋质量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评估鉴定报告并出具相关意见。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做好垃圾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乡村民宿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条 县卫健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与监督乡村民宿经营者治安管理,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入住登记管理培训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边防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乡村民宿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业主在民宿经营过程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上级旅游民宿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建立属地旅游民宿监管及激励机制,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村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服务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委会成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日常巡查联动机制,针对“两违”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落实乡(镇)副职分管民宿产业。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旅游民宿培育扶持、考核奖补。根据《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指导意见,县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开展培育扶持,考核奖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考评小组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考核或复核工作,对备案的旅游民宿,正常营业至少一年后,参照《霞浦县乡村民宿等级评定细则》,评定霞浦县星级旅游民宿,并授予星级标志,星级按从高到低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有效期三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后达不到星级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民宿,将撤销并收回星级标志。如在三年星级有效期内,民宿业主按程序申请升级改造,提升软硬件设施和管理服务,打造品牌的民宿,通过报备后,适时纳入新一轮晋级考核对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民宿星级考核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星级荣誉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报备参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出现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经相关部门书面通知仍未限期整改到位的;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等其它事件。
第二十六条 旅游民宿星级考核奖补。参照《霞浦县乡村民宿等级评定细则》,对被评定为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予以奖补:三星级旅游宿奖补2万元,四星级旅游民宿奖补5万元,五星级旅游民宿奖补10万元。同一民宿通过改造,星级评定升级的,按升级后的星级标准扣除升级前已按评定的星级奖补的金额给予补差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重复申报奖补。
第二十七条 机制激励,经费保障。政府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敢于先行先试,主动营造较好营商环境,打造民宿聚集地、打造民宿标杆成效明显的,工作人员做出贡献的,将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及绩效考评依据。旅游民宿扶持培育、奖励等专项资金,从霞浦县文旅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执行期限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扶持霞浦县乡村民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霞政文〔2018〕66号)《关于印发霞浦县乡村民宿办理流程规定的通知》(霞政办〔2018〕150号)同时作废,不再适用。
第二十九条 针对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际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规定印发起6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事项进行整改。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在整改期届满后,统一公示整改合格的民宿信息。整改合格的允许其后续经营,未整改合格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霞浦县乡村民宿申请表
2.霞浦县乡村民宿办理流程
3.霞浦县乡村民宿等级评定申请表
4.霞浦县乡村民宿等级评定细则
来源:霞浦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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