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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踪申报】出口退税时收到退股(失联)发票,如何处理?

时间:2023-03-19 17:36: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例如,工厂本月开具问题发票后,下个月老板逃跑了,这时你收到的这家工厂开具的发票成为异常收据,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涉嫌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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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在76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异常凭证的范围,并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被盗,税盘丢了,被人家不小心把票开出来了,大家知道税控盘有些可以离线开票,离线开出的票也具备抵扣要求。)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纳税人上个月开了发票时没有进行申报增值税,或者申报过增值税而没有缴税,在税务管理的角度来讲,开的这些发票就是风险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说到“作废”我们有个客户案例,他以前已经对发票进行勾选,或者进行了抵扣的,但工厂通知这张发票作废了,那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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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收到异常凭证时增值税消费税抵扣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有没有出口?有没有把发票做出口退税?)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A纳税人收到上游工厂开具的发票属于失联发票时,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如果企业是A级纳税人,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者说反纳)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企业如果是善意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在被税务局要求协查时不要惊慌,只要准备好相关资料,证明自己与对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资料完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之,从税收管理条例来说,我们还是应该遵守并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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