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答
问
合同中没有约定索赔期限怎么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答
问
海关放行前因遭受损失或损坏可予减免税的货物,还可以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吗?
如果对买方企业减税或免税后,卖方企业又赔偿了相应货物,对这些赔偿货物同样不能按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照章征税。
答
问
无代价抵偿货物”和“退运货物” 的区别是什么?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换货”,原货物退运并更换相同的货物,不退还原货物已征的税款。与其对应的进出口货物退运环节监管方式应为“其他”(9900)。
退运货物是“退货”,原状退货并退还原货物征收的税款。再进(出)口与原出(进)口货物相同的货物,已与原货物无关,须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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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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