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不满24个月,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
四、哪些人员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含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五、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后,是否有工作人员联系?
“就业困难人员”由户籍地所属区负责认定管理,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调查和审核等工作。户籍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将安排就业援助员或社区工作人员联系申请人本人沟通了解情况,并查验相关佐证材料。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长?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员将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社会公示与区级复审工作同步开展,公示结果作为认定管理区出具最终认定审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后,多久能得到认定结果?
认定调查和审核流程一般为10个工作日,符合文件规定的存在特殊困难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认定调查和审核流程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会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申请人也可自行前往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了解认定结果。
退出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的主要流程
1. 个人主动申请退出的:个人提出申请后,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展退出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退出复审工作,确认退出结果。
2. 管理部门动态管理中要求退出的:街道(镇)社区受理中心动态了解“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对达到“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取消或撤销条件的人员开展情况核查,完成退出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退出复审工作,确认退出结果。
二、出现哪些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被取消?
经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或当事人认定后发生影响“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形的,应当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主要包含以下几类情况:
1、个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2、本人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养老状态或已死亡;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改变本市户籍属性的;
5、认定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
6、认定后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
7、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满;
8、多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三次及以上);
9、其他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情况。
三、出现哪些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被撤销?
当事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当事人存在其他需撤销身份情况的,应当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四、身份取消或撤销是否保留原认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取消身份的,原则上保留原认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如有明确材料证明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时间的,则仅保留其中符合身份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撤销身份的,不保留原认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五、个人主动申请退出如何办理?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申请为全市通办服务,由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向全市任一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如实填写《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情况表》即可办理。
六、哪些人员将由系统自动予以身份清退
本人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养老状态或已死亡。
七、如何知晓本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被退出?
认定管理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完成退出审核后会及时向本人告知身份退出情况。
动态评估
一、动态评估的主要流程
认定管理区在确认评估对象后半个月(15个自然日)内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并及时开展联系排摸,由服务对象本人确认其后续就业意愿和就业服务需求。
评估过程包含调查核实、街镇初审和区级复审,确认评估结果,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管理区结合相关掌握的情况对需要动态评估的人员开评估和身份处理工作。
二、哪些“就业困难人员”需要进行动态评估?
对长期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超过3个月)或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或无业状态后半个月(15个自然日)内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要重新评估其当前就业困难情况。
三、动态评估结果对应哪些身份处理情况?
1、对于仍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基本条件和人员类别的人员,可保留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对于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条件或已属于文件规定的“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3、对于最后一段劳动经历退工原因为“主动辞职”的人员,原则上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资料: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