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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意: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对于37号文的审批,各地银行及外管局的政策口径不同。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在准备正式文件之前,由专业机构先就整体方案与当地银行或外管沟通确认后再安排申报。
第四步: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
日前监管形势下,37号文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因此需要在完成37号文登记之后,去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动作,并且此时间节点不可提前。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补登记,面临处罚风险。
登记实操中,你可能会遇到这些问题
第一,是境外SPV设立的时间节点。
在设立境外SPV时,一定要确保37号文申请人在工商层面已经获得境内权益。
第二,关于境内登记人数较多的问题,因各地政策口径不同,对于人数较多的37号文登记难度较大,会有争议。
建议办理登记之前先与当地银行及外管局确认是否可以顺利办理,或者可以聘请专业机构给出建议。
第三,境内权益主体中有机构股东需要办理ODI登记。
有些地区对于37号文登记中有机构股东办理ODI登记的情况有争议,建议先与当地确认后再制定方案。
此外,涉及境内权益主体中不参与办理登记的自然人和机构股东,有些地区银行或外管要求签署表达放弃办理37号文登记的文件,其内容可能会引起相关股东的误解,建议提前与其进行沟通确保顺利签署。
第四,在目前的情况下,期权激励和境外信托的形式登记37号文较难实现。
但在实操中,有些变形方案可以实现激励计划行权或信托在境外持股的目的,建议企业在操作之前与专业机构、律师或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
37号文登记的后续问题
1、变更登记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办理初始登记的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登记的第一层境外公司(通常是BVI公司),发生以上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实务中,为避免变更登记的繁琐,在有多位创始人股东境外持股的情况下,一般建议每位创始人自己单独持有一家BVI公司。
2、存量权益登记
个人在进行了37号文登记后,每年6月30日之前都需要做“个人存量权益登记”,类似于37号文登记的“年检”,需要每年向外管局报备境外公司的情况(主要是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应提交资料由银行代为办理。
逾期没有办理存量登记的,会面临业务受到管控,无法办理外汇业务,其中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3、注销登记
因各种原因(如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需要到原登记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注销登记的时间节点,如果是需要撤掉整个海外架构的,应该先将境外搭建的特殊目的公司层层注销后,再办理37号文的注销登记,如果先去办理了37号文的注销则境外的资金将无法回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