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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行为债权申报】破产重整程序梳理和债权申报指南(第一部分)

时间:2023-03-23 06:34: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述规定均申报全部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申报文本问题

1、债权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鉴于破产重整公告中已经明确各批次的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进行申报,如果逾期申报,《破产法》已经规定“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换言之,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丧失《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1]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在权利的实体方面,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申报文本方面

2.1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会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债权申报表、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担保文件、担保登记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仲裁机构文书、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申报人授权委托书。

2.2在格式及文本清单方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索取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如债权申报表(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的基础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清单)及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便于联系及送达)。

(三)债权申报查阅、异议、救济

1、债权申报查阅

根据《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查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债权异议

债务人、债权人或管理人如果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根据《破产法》规定,各方均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同时,管理人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2.1管理人的异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了确保司法既判力,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但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管理人有权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2债务人、债权人的异议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如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3交叉异议的被告确定、同笔债权的多异议的原告确定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2]

2.4其他信息的查阅及救济

根据《破产法解释(三)》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注]

[1] 摘自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观点|破产实务中,债权申报那些事儿》,参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未完待续)——

本文限于篇幅,暂就破产重整的程序性问题、及债权申报查阅、异议、救济进行介绍,下篇将就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等方权利义务影响、破产撤销权诉讼、破产债权抵销权行使、破产重整期间的特殊合同履行、破产公益债务的界定和范围、重整计划执行、重整和破产清算衔接等进行介绍,以期待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员工等各自了解在重整期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指引债权人及时合法行使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破产重整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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