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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申报日期】北京长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售“长期全债”的公告

时间:2023-03-23 09:20: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根据《北京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提议的议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久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2年1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452,140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总数的6.49%。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52,14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三、见证律师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陶秀芳、陈念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长久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长久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603569 证券简称:长久物流 公告编号:2022-003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路99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薄世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网投系统上线并行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新网络投票系统上线及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同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闫超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不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陶秀芳、陈念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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