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E%3D&index=1" width="600" height="338"/>
目前全球推行的CRS就是这种全面金融信息监控的全球版,其对存款、股票账户、分红型保险、信托、个人投资等各个方面的金融信息都要求金融机构收集,然后向该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进行数据交互,已达到在全球对金融账户设施监控的目的。
然而我国税法对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也就是对企业要县区局局长批准,对个人要市局局长批准且必须有相应违法案件的情况下才能调取金融信息,从根子上断绝了税务局从银行获取批量金融信息与申报进行比对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没有人举报或者已经明确涉及逃税,税务局根本没有权限去查询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这样即使有人通过阴阳合同或者无票交易获得了成麻袋的现金又存入银行进行各种消费,税务局也无法获悉。
税务局可以根据金融信息监控获得的纳税人收入信息来认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核定或欠税认定通知依法送达给纳税人后,原则上即被推定为正确,形成表面证据。这被称为税务局的“公定力”。
如果纳税人对其应纳税额的核定或认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一般由纳税人承担证明责任。这种做法有些类似我国在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使用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税务民事诉讼中,基于“公定力说”推定欠税通知正确,由纳税人承担推翻正确性推定的证明责任,取代税务机关对欠税通知的正确性举证,能够有效遏制纳税人滥诉,避免税务机关花费大量行政资源从事举证活动引发的低效率等负面效应。
很明显,税务案件的课税事实证据资料大多由纳税人管理,纳税人与证据的距离更近。这种结合证据距离和征纳双方的举证能力强弱分配证明责任的做法,有利于贯彻平等原则,提高举证的实效。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国家税局(IRS)把FBI搞不定的美国杀人无数的黑帮传奇人物,号称芝加哥之王的阿尔·卡彭送进监狱的原因。因为其财产明显超过收入且无法举证财产已纳税,所以因逃税罪被起诉,最终因隐瞒个人收入罪被判11年监禁,罚款5万美元。
阿尔·卡彭,图片来源:wiki
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还是要求税务局就纳税人的收入举证具体从哪个环节逃税才能追征税款。这也导致了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个人无法通过豪宅、豪车、大额个人账户转移等个人财产信息去反推纳税人是否如实纳税,只能被动等待纳税人申报。
这也是中美税法在公平效率上巨大差异的体现,美国的税法在实体法上以超额累计的所得税为主要税收收入追求公平;但是在程序法上的价值取向更侧重效率原则。我国税法在实体法上以统一税率的流转税为主要收入来源更重视税收效率;但是程序法上重视税收公平,对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设立过高的法律门槛,将举证责任赋予离证据更远的税务机关。
当然,以美国为例只是用来说明中国在税务举证责任方面有巨大的改革空间,并非认为美国的税收体系尽善尽美。现在美国的富人们还是有各种各样办法避税,这也说明了税收制度与体系建设的复杂性与艰巨性。真正要重视的是如何填补漏洞,补齐税务短板,而不是所谓的“起征点”。
总之,两会代表关心税收,提出涉税议题为民请命是好事,但是希望多做更深入的研究,找到问题的本质去加以解决,不要仅仅停留在一些表面的热点上。
参考书目:《美国税务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评析》 敖玉芳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关注观察者网微信guanchacn,每日阅读趣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