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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申报细则】韩坤观点| 2022年私募基金相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

时间:2023-03-23 21:41: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况

私募基金设立是一种常见的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交易类型,近年来私募基金设立过程中的反垄断合规也得到了更多重视。2022年,共有28起涉及私募基金的新设合营企业案件获得无条件批准,其中16起案件涉及国资基金、11起案件涉及外资基金(其中包括两个国资与外资共同新设合营企业的案件),3起涉及民营基金,可以看出国资背景的基金与外资基金在私募基金设立申报方面均较为活跃。

在新设私募基金架构层面,较为常见的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结构为“双GP”结构,即新设的私募基金设两个普通合伙人,两个普通合伙人均对基金具有反垄断法下的控制权。2022年共有6起案件涉及双GP模式,例如2022年1月20日获批的某国资投资公司与某外资投资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中,双方均将担任拟设立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取得对合伙企业的共同控制权,因此构成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

另一种常见的私募基金架构为有限合伙人取得基金控制权的情形。在部分基金设立案件中,有限合伙人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出资比例较高且可能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层面对基金的对外投资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能被认定与普通合伙人共同控制私募基金。例如,在2022年9月28日获批的某国资资本运营公司与某半导体上市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中,某国资资本运营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某半导体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双方分别持有1%、99%的合伙份额,双方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私募基金设立交易通常均界定“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市场”,这一市场相对分散,参与竞争者众多。但是,在部分专业领域设立的专项基金,也可能根据其专项投资方向而进一步细化相关市场,例如2022年1月5日获批的某案中,合营企业主要从事未来社区项目投资业务,界定了“房地产领域股权投资市场”;2022年12月6日获批的某案中,目标公司拟在中国一、二线城市投资各类房地产,界定了“中国房地产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市场”等。在这些进一步细化的相关市场中,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份额是否会显著提高从而影响适用的申报程序、是否会造成实质性的竞争关注,需要在申报过程中予以关注。

四、2022年私募基金对外投资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况

除基金设立外,2022年还有大量私募基金进行的对外投资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如前所述,共有104起案件涉及私募基金进行对外投资,与2021年的104起持平。在2022年的104起涉及私募基金进行对外投资中,外资基金进行的投资共90起、国资基金进行的投资共8起、民营基金进行的投资共8起(其中包括两个国资背景基金、民营基金共同进行的股权收购交易),外资基金仍然是对外投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绝对主力。

在这104起案件中,不乏私募基金进行少数股权投资取得控制权、进而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例。在披露了股权投资比例的案件中,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取得控制权的最低股权比例为10%,出现在2022年10月20日获批的某不动产基金池与某私人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收购某基金案中,交易后目标基金的4名股东分别持有30%、30%、30%、10%的股份,共同控制目标基金。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数量的股权投资案件并未披露私募基金所取得的股权比例,因此可能还存在股权比例更低的少数股权投资案件。

五、总结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私募基金正在逐渐成为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对象,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实践当中。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中,私募基金从最初的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调查,逐渐出现本身作为申报义务人受到处罚的趋势,既包括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同轮次投资的未依法申报,也包括私募基金单独进行投资的未依法申报。在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申报中,2022年涉私募基金的申报达到了至少132起,占全部734件案件的18.0%,其中私募基金少数股权投资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情形得到了更多重视。

在反垄断执法逐渐常态化的趋势中,私募基金应当重视经营者集中申报风险的防范,做好相应的内部制度建设,加强依法合规运营。

注释

[1] 本文统计范围包括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做出处罚决定的未依法申报案件以及获得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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