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力较大的标志性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够解决重要技术问题,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文博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文博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他与文博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文博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考古发掘、布展陈列、文物保护等专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或指导的下一级专业人员取得较好业绩。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野外、艰边地区、一线工作时间累计220天的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二)在“三区”人才工作中,单位选派到乡镇(村)工作或提供文化服务指导的,按到“三区”服务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三)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或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的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四)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军队(武警部队)团(支队)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设计、制作、研究、分析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至9项中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 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作为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前2名),完成的陈列展览获“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或主持(前2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获“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或主持(前2名)完成的社教活动被评为“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或作为主创人员(第2名)创作的视听作品获“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或主持(前2名)的考古发掘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一、二等奖的(前2名);或主持(前2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入选“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至9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 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至9项至少占1项:
1.作为主持人(前2名),在文物保护、新技术、新材料开发运用上有新突破,通过国家级鉴定1项,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2项。
2.主持(前2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入围“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终评;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完成2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1项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或4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3.作为主持(前2名)完成的考古发掘项目入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终评;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作为领队,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省文物局验收(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据)。
4.作为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前2名),完成的陈列展览入围“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终评,或在全国二级以上博物馆展出,并有较大正能量的社会影响;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2个以上原创大型陈列展览或4个以上原创中型陈列展览的大纲编写或形式设计工作(以上均由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5.本人单独创作8件以上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设计、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全国性学会举办的全国美展、书画展、摄影展;或有2次以上个人作品展览由省级主管部门、专业学会举办。
6.作为主创人员(第2名)创作的视听作品入围“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终评;或从事临摹、雕塑、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设计、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专业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1件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或3件作品被省级博物馆收藏。
7.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对藏品有深入的研究,能准确评判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准确鉴别藏品,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独立完成藏品档案1000件,或鉴定文物1000件以上(以公示材料、有本人签名的鉴定报告为据)。
8.主持(前2名)完成的社教活动被入围“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终评;或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公开出版1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出版科普著作。
9.作为主持(前2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入围“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终评;或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修复方案10个以上,并主持完成难度较高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10个以上,保护、修复珍贵文物100件以上(以批复或验收文件为据)。
10.作为前2名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个人作品集、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作品、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上收录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2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省级论文2篇。
1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重要使用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国家博物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4.培养指导本单位至少3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表彰1次。
1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获本专业全国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16.个人获市厅级表彰2次。
17.担任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9.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二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二)款1至10项业绩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家举荐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副研究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较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要项目、解决重要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文博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文博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文博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作为重要参与者,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考古发掘、布展陈列、文物保护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突出贡献。
(四)取得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是公认的业务骨干,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取得比较突出业绩。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任馆员满5年。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代表性成果等。(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野外、艰边地区、一线工作时间累计220天的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二)在“三区”人才工作中,单位选派到乡镇(村)工作或提供文化服务指导的,按到“三区”服务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三)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或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的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四)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军队(武警部队)团(支队)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设计、制作、研究、分析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作为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第3名),完成的陈列展览获“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或入围终评;或主持(前3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获“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或入围终评;或主持(前3名)完成的社教活动被评为“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或入围终评;或作为主创人员(第3名)创作的视听作品获“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或入围终评;或主持(前3名)的考古发掘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入围终评(第1名);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一、二等奖的(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或主持(前3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入选“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或入围终评(第1名)。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至9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文博社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县(市、区)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至10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1次。
(二)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至9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前5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入选“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完成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1项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或2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2.主持(前5名)的考古发掘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或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并作为领队主持完成2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省文物局的验收(以验收文件为据);或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
3.作为主创人员(第5名)创作的视听作品获“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本人单独创作4件以上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设计、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全国性学会举办的全国美展、书画展、摄影展;或有2次以上个人作品展由省级主管部门、专业学会举办;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5幅作品,或在省级本刊物上发表20幅作品;作为第一完成人临摹、雕塑的2件以上作品被省级以上博物馆收藏,或4件以上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收藏(基层减半)。
4.从事文物考古测绘人员、摄影工作的,在发表、出版的考古报告、考古发掘报告、石窟调查报告或专业刊物、著作上完成考古测绘图10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0个版面以上。
5.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对藏品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准确评判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准确鉴别藏品,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独立完成藏品档案800件,或鉴定文物800件以上(以公示材料、有本人签名的鉴定报告为据)。
6.作为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第5名),完成的陈列展览获“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承担基本陈列或展期3个月以上临时展览大纲编写或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以正式印发的批复文件为据)。
7.主持(前5名)完成的社教活动被评为“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主持(前2名)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1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发表1篇相关科普文章。
8.主持(前5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获“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或入围终评(第3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修复方案5个以上,并主持完成难度较高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5个以上,保护、修复珍贵文物50件以上(以批复或验收文件为据)。
9.从事讲解专业人员,能独立撰写讲解词,受单位指派,专门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外国领导人进行专业讲解4次以上。
10.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个人作品集、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作品、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1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3.获本专业全国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5.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委县政府以上表彰1次。
16.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7.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重要使用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9.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二)款1至10项业绩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家举荐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并能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运用,了解国内外文博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承担一定水平的文物保护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理论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获市厅级或市州本系统表彰或奖励;或参与完成文博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文博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文博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市州以上文博行业标准、规范、定额规程、导则等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的编写;或在考古发掘、布展陈列、文物保护等专业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任助理馆员满4年。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前6名),完成的陈列展览入围“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终评;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实施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获“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或入围终评,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社教活动被评为“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或入围终评;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创作的视听作品获“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或入围终评;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参与完成的考古发掘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入围终评;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三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前6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获“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或入围终评;或参与编制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范、定额规程、导则等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1项;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编制完成1项甘肃省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或2项企业标准。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编制完成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4项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以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及规划、方案、报告文本为据)。
2.参与完成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应用技术等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或参与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改革发展规划1项;或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县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须提交结项验收文件)。
3.从事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摄影、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工作的人员,作为合作者(前2名)创作的1件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摄影、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全国性学会举办的美展、书画展、摄影展、文创产品展等;本人单独创作的2件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摄影、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省级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举办的美展、书画展、摄影展、文创产品展等;或有3件个人作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作为第一完成人,临摹完成的壁画、雕塑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收藏1件,或被县级博物馆收藏2件。
4.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作为领队主持完成1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省文物局验收(以验收文件为依据);或全程参与完成10项以上小型考古调查或2项大型专题调查,或2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并作为第一执笔人完成5项考古调查、发掘内部报告(以单位公示材料为据)。
5.从事文物考古测绘工作的人员,在已发表、出版的考古简报、发掘报告及论著等中完成5幅以上绘图(著作中未明确注明绘图人员者不作为个人成果;著作与绘图为同一人员者,如已达到第3或第4条业绩,则此条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6.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准确掌握陈列展览内容,熟练讲解,并能够编写一定水平的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接待观众2万人次以上;或独立完成1项专题宣传策划,或组织举办2次有影响力的社教活动;或作为翻译参加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2次;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完成1项线上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媒体传播项目,或完成1项专题片的摄制,或1部录制片的编辑制作,并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刊物(媒体平台)发表(演播);或作为前5名制作完成1部多媒体节目。
7.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作为前3名完成1项陈列展览策划、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或作为前3名参与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1项(以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8.从事文创产品研发工作的人员,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参与本单位研发、销售及宣传推广文创产品1个系列或5种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文创产品的设计方案、生产许可或实际应用文件为准)。
9.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规范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编目卡片500份以上,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或独立撰写文物词条100条以上,或完成全部或3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并通过本单位审核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以所在单位的公示、撰写的词条等印证材料为准)。
10.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前3名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完整规范的记录档案,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以同意备案文件为据)。
11.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参与5次文物鉴定工作(其中三级以上文物10件/套)。
12.从事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5件以上馆藏珍贵文物或1件以上重要出土整体文物实验室清理、保护修复及复原;或独立完成20件以上馆藏一般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工程,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以验收文件为据)。
13.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文博专业范围内1项信息系统方案设计,或参与研发1项软件,并被单位采纳、使用;或参与计算机网络、或门户网站等方案设计,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
14.作为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前3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15.作为合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本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3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16.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简报或专业调查报告1篇。
17.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
18.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
19.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就业3年以上。
20.获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州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1.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以上。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家举荐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三)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四)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社会效益:指经认可的项目实施后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六)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七)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八)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四十八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九条 获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专业竞赛奖,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文化或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较大范围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应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二条 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文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审。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本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