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艺术高质量发展需要,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优的青年文艺人才。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创新人才培养形式、丰富人才培养内涵,拓展文艺人才发展新空间。引导青年人才在重大项目、重要活动中挑大梁、当主角,在实践中接受锻炼、快速成长。
具体资助内容及申报要求详见各艺术领域申报公告。
三、资助流程
(一)项目申报
1.申报受理期:2023年2月3日—2023年3月15日。
2.申报主体可自2023年1月20日起,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查看本年度申报公告及申报表(样表);2023年2月3日起,可填报并上传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络拥堵,延误申报。
(二)项目审核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公告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初评和复评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初评以网络评审为主,不再接受纸质材料;复评以会议评审为主,原则上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以及申报到复评期间的项目补充材料。
(四)项目踏勘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综合考量申报主体的财务状况、执行能力和涉法涉诉情况,对申报主体执行能力进行综合评判。
(五)公示和立项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资助决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中心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
(六)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申报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承担相关责任。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负责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监督。
(七)结项验收
基金管理中心对已提交完整结项材料的项目组织验收。
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资助、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限制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进展、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违反《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3.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八)成果运用及其他
1.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应列为立项资助项目的“支持单位”,并在票面、宣传海报、手册、节目单、背景板及其相关宣传品、衍生品上进行明显标注。以上权益不限于资助项目执行期内,结项后项目创排、演出、交流、出版等环节,仍需在相关宣传材料、衍生品上明显标注资助单位。有关标识使用程序和具体要求在资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2.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安排,参加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3.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享有立项资助项目政府类评奖的申报权。
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