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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申报建设方案】《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6 08:58: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依托单位填写提交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支撑材料,按要求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二)省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验收、考核评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本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由 5~9名国内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聘任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岁(院士除外)。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

第十六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开展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优势创新资源,加强与其它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创新,通过学术交流、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交流。

第二十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评估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主任、研究方向等变更事宜。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撤销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存在学术不端、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对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撰写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须参加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形式审查与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抽查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等次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一)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团队成员申报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推荐申报国家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并继续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序列。

(二)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经再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序列。

(三)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各依托单位筹集和投入。鼓励引进社会资金支持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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