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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更新申报】全省2023年关于做好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27 18:49: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制度

  根据国家人社部和我省人才工作有关精神,2023年在省内全部边境县(市)试点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授权边境县(市)人社部门组织评审。试点边境县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含“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系列)。所获得的职称在本县范围内有效,颁发相应职称证书(标注“定向”),并与普通职称(非定向,下同)享受同等待遇。定向评价的职称及单位聘用情况可作为申报定向评价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但不可申报正常的高一级职称评审。取得定向评价职称的试点边境县内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参加正常职称评审。通过正常评审职称的,同一层级的职称取得资格年限和聘任年限连续计算,对于累计达到晋升高一级职称(定向或非定向)申报条件的,可选择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制度

  社会工作师是国家人社部设立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高级社会工作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吉人社函〔2021〕171号)规定,初级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可分别对应初级社会服务师和社会服务师职称;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书的,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对应高级社会服务师职称。

  (十一)实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根据《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吉人社函〔2022〕158号)规定,2023年起,组织开展全省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审(认定)申报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高技能人才贯通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下放此项评审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具有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权的评价机构,对申请技能等级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鉴定相应技能等级。

  (十二)强化评聘结合单位评审组织能力

  已经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评聘范围为本单位主、辅系列所有层级的职称。其中,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参加本单位竞聘;考评结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取相应级别合格证书后正常参加本单位职称评聘。各评聘结合单位要继续完善评价标准,提高评审组织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不能正确行使职称评聘权限的评聘结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取消其授权,委托其他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该单位本年度职称评聘工作。

  (十三)下放同级改职职称评审权限

  按照现有的职称评审范围、专业、层级,将同级改职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我省同级改职有关政策执行,严格把关,专家组应充分考核其是否达到拟改入系列、专业职称的标准条件。

  二、积极落实省人才政策3.0版

  (一)强化对硕博和博士后人才职称激励

  工程硕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参加工程师评审,工程博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

  对科技成果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评聘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二)优化基层服务“3010”职称申报评审机制

  基层服务符合“3010”政策人员可随时申报,统一实行“县审核省认定”制度,每月认定一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在本县乡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简称“3010”),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原件,将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及时网上推送。省厅认定通过后及时生成职称电子证书,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当年正常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参加年度职称申报评审。

  (三)改革基层硕博人员职称评定方式

  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授权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与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协议的博士和硕士,服务期满2年的可分别评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对县(市)政府或组织、人社部门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和硕士,与属地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协议的,博士或硕士毕业满2年即可分别评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

  (四)放活人才评价管理机制

  下放三级岗位评审权限至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和省属高校。各评审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标准条件。标准条件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除省属高校外,其他评聘结合单位申报评聘三级岗位人员由所属地区或省直部门(单位)统一评审。试点开展省属民办高等学校三级岗位自主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吉人社规〔2021〕3号)规定,核定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三级岗位参人员数额,评审通过率控制在40%以内。

  (五)明确分类定级人才职称激励政策

  根据《人才政策3.0》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进一步明确分类定级人才的职称激励政策,出台《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实施细则》,分类对A、B、C、D、E人才职称评聘激励政策予以明确。

  (六)赋予园区、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

  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组等,可申请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聚焦“黑土地”保护、肉牛养殖、种业发展、空间遥感、碳纤维、中医药、冰雪旅游、生态环保等产业,针对一批独具吉林地缘优势、科教优势、人才优势的人才培养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人才培养平台,赋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

  三、持续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

  2023年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汽车、新材料、新农业、新旅游、新电商、高端装备、绿色环保、医药健康、冰雪产业、黑土地保护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继续开展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70期,年培训1万名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壮大卓越工程师队伍,提升我省领军型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水平。

  (二)加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继续发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引领示范作用和师资优势,加强考核、指导,年内新增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不少于10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摘牌或者停止承办培训班业务。修订《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使基地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启用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

  2023年1月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及时发布我省各系列、各专业培训规划。招募的网络培训机构要发挥网络优势、组织优势和组课能力,确保继续教育课程覆盖全系列、全专业。省直各厅(局)、各市(州)人社部门、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结合自身行业优势,积极向各招募网络培训机构推荐师资、助力组课。

  从2023年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67号)有关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2023年以前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需补学。

  研究拟定《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将线下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继续教育学时;将线下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相关工作的经历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将线下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认定一定学时;将组织选派参加学术研讨、论坛、座谈等会议以及其他由单位或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经主管部门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定学时。

  四、强化职称评审监督工作

  (一)加强评审监督管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宜。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及时开具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支出有关规定,合理支出有关费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提高或降低开支标准。

  (二)严肃职称评审纪律

  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纪律,维护职称评审的权威性、公正性。对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规〔2021〕2号)规定履行相关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必须按进度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五、持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一)全面实行职称信息化申报

  2023年起,全省所有职称申报渠道均通过“吉林智慧人社”吉林省大人才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以前年度按照线下申报的机关分流、部队转业、援疆援藏、民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才激励政策(3.0版)职称待遇兑现、县(乡)基层“3010”人员、中小学教师、基层硕博人员、乡村振兴人才、初级职称认定、事业单位二三级岗位、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等评审,一律纳入职称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今后根据相关政策设置的新类别均需通过网上进行申报,逐步构建“一网服务、全网通办”的“吉林职称”服务体系。

  (二)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线上管理机制

  探索建立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线上管理模式,优化梳理现有职称评审委员会例会申请、评审结果备案流程,将例会申请、评审结果备案纳入吉林省大人才一体化管理系统。各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系统进行例会申请,填报例会时间、地点、职称申报情况等信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线上审核批复;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后,通过职称管理信息化系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职称评审工作报告、公示情况、评审通过人员信息等。

  (三)继续推行职称(岗位)证书电子化

  在2022年全省全面实施职称电子证书的基础上,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通过“吉林智慧人社”中“我的证照”查看并下载打印本人职称电子证书,同时将打印的电子证书存放到本人人事档案中。取消二、三级岗位评审通过人员纸质评审表,研发二、三级岗位评审通过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二、三级岗位电子证书”,装入个人档案。探索在吉林省“吉事办”中查询显示职称电子证书,通过“吉事办”APP可随时查看本人的职称电子证书。

  (四)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

  在“吉林智慧人社个人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管理平台集职称申报入口、通知公告、结果公示、公布文件、政策法规、标准条件、证书查询、继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逐步实现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发证、查询等环节“一条龙”服务。

  六、有关要求

  (一)按时组织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

  2023年1月1日,启动全省职称申报工作。各类别职称全部通过吉林省大人才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申报人员学历年限、取得资格年限、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范围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含评聘结合单位、自主评审单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在编、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职业(新业态)、艺术创作、艺术表演的自由职业者。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务必于2023年三季度末前完成职称评审工作。

  (二)严格把握聘任年限标准

  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职称时,按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市(州)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县(市)、区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标准”执行。但对于2023年距退休不满2年参评人员,聘任年限要求可按减少一年聘期申报,这部分群体均按当年申报要求的聘期减少一年聘期申报执行,2024年底停止执行。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时,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申报高级职称时,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但对于2021年以来新授权评聘结合试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前两年申报上一级职称时,聘任年限可参照评聘分开单位当年申报年限减少一年聘期申报,2023年底结束。

  (三)认真做好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审核工作

  各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各授权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照我省颁布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县(市、区)、本(市、州)、本评审委员会参评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尤其是对于通过破格、绿色通道渠道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更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各级人社部门只审核本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非本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一键推送的行为。既要履行评审职责,又要做到审核职责,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参评人员完全符合申报条件,维护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公平性。对审核中把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获得准确答复。对在全省职称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将采取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审委员会授权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按时完成评审和备案工作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规〔2021〕2号)规定,在第三季度末前完成评审工作,并及时公示、准时备案、确保待遇及时兑现,保障评审通过人员合法权益。对于非人社部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聘结合单位、自主评审企业和省直社会化评审委员会等),未按时完成职称评审工作的,直接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审授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委托其他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三年内不再授予其职称评审权限。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要在次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职称评审结果,同时在评委会组建单位网站和吉林省职称管理平台进行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3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备案材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公布文件,统一生成职称电子证书。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16日

原文链接:关于做好全省2023年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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