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4、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5、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6、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7、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8、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将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1、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2、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3、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4、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5、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6、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细则》中还对交易所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细则》规定,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相关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作了规定。
上交所方面表示,此次通过《细则》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主要是基于提升交易监管规范化水平、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落实会员协同监管责任、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环境这四方面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开板初期科创板股票交易尚处于发现和形成价格的过程,不确定性较大,因此开板后的前10个交易日暂不对异常波动情形进行认定。开板初期拟采用科创板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自科创板指数发布之日起,再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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