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报流程
(一)实施主体。增设电梯工作应当明确实施主体,负责增设电梯的项目报建、资金筹集、组织实施等工作。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主体是业主。业主应协商一致,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本单元相关业主协商协议,确定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提出申请,并申报相关手续。业主代表全权代表其他业主行使增设电梯过程中的权利、职责、义务。实施主体可以是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单元部分业主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主持下,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电梯运营商或者工程设计单位(第三方代理机构)。
(二)勘察设计。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现场勘查是否具备加装条件(不具备加装条件的不得向区级住建(房管)部门申请),出具初步设计方案,并经业主达成共识。
(三)公示。实施主体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分析、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运行维护保养分摊协议等)公示10日,并形成含与异议人协商情况的公示报告。
(四)项目申报确认。经公示无异议,达成共识后,由实施主体进行申报。
1、实施主体持报建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区住建或房管部门)申请增设电梯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的确定由区增梯办或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住建或房管部门)在本区申请项目中选取,遵循业主自愿、规范高效、保障安全,条件成熟一台增设一台的原则。
2、确定的试点项目,由区增梯办或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住建或房管部门)出具2019年电梯增设试点项目确认书。
3、实施主体持2019年电梯增设试点项目确认书到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及备案。
4、简化审批,各方联动。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共同参与联审或限时审批。
(五)规划审批。实施主体持2019年电梯增设试点项目确认书,申请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本单元业主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材料)的复印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增设电梯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上的总平面定位图(十二份)、各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两份));
4、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5、市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6、市地震部门审查意见;
7、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全部和占总户数全部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施工图件的书面意见,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单元业主的同意;
8、公示报告。
前款所规定的资料,应当由街道(社区)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六)建设审批。
实施主体应当按规定向市建管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质量安全监督审查表;
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五、建设流程
(一)简化施工、监理招投标手续。达到本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建设资金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代理(有资质的电梯运营商、设计单位或者建筑单位)。
(二)施工建设。1、土建施工前应书面告知所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住建局)实施质量、安全监管。2、电梯安装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检验手续。3、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和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电梯交付使用前业主代表应组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电梯安装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对工程实体质量、程序合法性、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资料、功能性检测、专项验收进行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后应签署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前应通知所在区的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区住建局)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实施主体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经消防、市场监管、建设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并由实施主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到市建管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携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08-2017)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到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六、资金补助
(一)市与试点区按电梯购置、安装费用给予补贴。按照补贴20万元标准,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为1:1。申请人待工程验收合格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协助向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补助。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对补贴申请按季度汇总审核后,市、区财政部门安排补贴资金,由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汇入牵头业主账户。
(二)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留存部分不得低于首次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30%。
(三)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七、维护管理
(一)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增设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当承诺约定其中1个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保,没有确定维保单位的增设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对上述不得投入使用的电梯,由申请人负责电梯安全。
(二)增设电梯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原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职责履行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责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电梯日常使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与受托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安全监管
(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按现有规定进行。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已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共享(试点期间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的时间先后确定试点项目的排序)。
(三)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街道、社区组织调解的,街道、社区应当组织调解。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责任编辑:刘岑
值班总监:谷雨
审核: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