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且该笔录与王某某手机淘宝网店登陆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的记载亦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某某有逃避缴税的主观故意。故王某某主张涉案物品均系自用或赠送亲友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王某某主张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违法没收王某某通信设备取证违法,但上述手机截屏复印件均有王某某签字认可,王某某亦未提供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违法取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不予采信。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在执法程序方面,国际机场海关在发现王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开展调查,并对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暂扣、鉴定,在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王某某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王某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进行了审核,最终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送达王某某,其执法程序符合《海关行政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程序合法。综上,王某某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海关法》第六条及《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国际机场海关具有对王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本案的主要争议系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结合王某某的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出入境次数等材料,国际海关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走私行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此已有充分论述。关于取证合法性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国际机场海关有违法强制取证行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原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雪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