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疫情到期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更新“上海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自测平台”,为企业自测提供便利。充分发挥“E小二”网上宣传和咨询平台功能,加大环评、排污许可线上培训和咨询力度,并邀请专家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答疑解惑。加强疫情期间值班值守,畅通信访热线渠道,对于涉及复工复产的来信来电事项立即办、马上办,及时解决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十二)落实帮扶指导措施。全力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稳定运行,统筹企业复工复产与碳排放现场核查安排,助力本市碳市场纳管企业新一轮履约周期按时履约。结合云培训、线上帮扶等路径,组织推进VOCs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有序治理,并及时开展VOCs减排量核算核查。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帮扶指导,在年度信用评级基础上推优服优,动态调度机构复工复产进度,做好机构供给和企业需求的双向交流,为企业正常开展自行监测提供备选机构,为机构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各区和土地使用权人,科学精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提高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用地开发时效。各类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用地,如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可优先根据污染识别,历史用地溯源等方式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对历史用地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无重大污染风险的可不进行土壤采样。
(十三)实施惠企便捷服务。一是简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正常生产或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相关数据的,可在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暂不填报相应信息,待后续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后,在年度执行报告中统一填报。二是简化企业自行监测要求。监督监测稳定达标、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企业,可降低检查频次,疫情防控期间可免于检查;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年度计划开展自行监测的,可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对未正常复工复产且有相关台账记录的企业,不要求其在正式复产前对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企业未执行自行监测的规定但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鼓励采用线上方式开展土壤污染相关调查评估报告评审流转工作,对因防疫管控无法加盖公章的,可使用未签章材料先行线上申请;无法现场踏勘核实的,可利用视频、遥感、无人机等方式代替;各区组织相关报告评审会可采用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开展。
(十四)规范环境管理秩序。持续加强VOCs精细化管理,在试点工作中依靠远程线上数据,及时辅判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复工过渡期间末端治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有效期止在2022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的,2022年6月30日前仍可正常开展办理排放检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