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仍存在不规范现象,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制度的严肃性。实际操作中,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有的地区采用较低缴费基数,不仅造成养老保险费流失,而且导致养老保险费率虚高。
在推进全国统筹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一是按照权责清晰的原则,确立国家财政与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基金之间的新型关系,明确财政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责任、保费补贴责任和基金兜底责任,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
二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其确定方法,包括参保者个人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特别是,明晰劳动者收入的含义、计算口径及统计规则,提出统一而简便易行的计算方法,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精算制度,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通过精算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准费率,保持相对稳定。
四是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的规则,健全养老保险费欠缴处理的规则,健全清缴、追收机制,并增强执法和处罚力度。
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本身就是运行机制的重大改变。从运行20多年来的情况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效率有待提升,需按照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来提高运行效率。
一是明晰责任。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保障待遇政策,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和保险费征收的职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二是明确社会保险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议建立两个部门之间有效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三是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包括统一的机构名称、机构职责和工作规则,加快推进经办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精神,切实方便参保群众和用人单位。
四是切实提高基金投资能力。长期以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低,容易增加基金收支缺口和在职职工及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为此,建议修改完善基金投资规则,培育善于投资理财的专业化团队。
五是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以精算制度和科学的统计分析为基础,密切关注宏观经济、人口结构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理性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长期持续健康运行。
此外,制度运行还需要可靠的基础信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意味着在制度政策统一基础上,实行登记参保、关系维护、待遇给付等环节的统一管理,资金也需要集中统一管理。这不仅是数据和信息的海量增加,更是信息形成的环节增多,环节多则信息失真和执行偏差的可能性增加。因此,必须通过有效机制,确保基础信息的可靠,确保制度长期持续健康运行。
一是建立系统完整、及时更新的数据库,涵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筹资、决策和服务各环节所需要的全部基础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的基本信息。同时,设置严格的使用权限,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其信息安全性。
二是实行基础信息标准化。例如,对职工工资和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应参保人数等重要指标,提出清晰的定义和合理的统计方法。
三是采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近年来,各地建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仍存在兼容、互通不足的问题,需要形成一套全国通用的信息系统。
四是制定严格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采集和使用此类信息,是特殊领域的一项统计业务,应当按照统计法和社会保险法提出的严密规则,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安全。LW
刊于《瞭望》2020年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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