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99.92 1058.7 2018-06-01
该公司2018年5月至今其他税种均为申报。
征税和欠税方面:该企业应征税款1058.7元,无欠税。
证据资料:
①各税种申报情况查询截图
②增值税申报表
③征税和欠税情况查询截图
(七)生产经营异常
根据该公司申报的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分析,该企业没有正常发生人工工资、水电费、房租、仓储、货物运费等支出。且该公司2018年5月至今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① 财务报表报申报查询截图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该公司以虚假地址登记注册后办理领用发票手续,在较短时间内大量领购发票并对外开具品名繁多的发票,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后走逃,企业登记虚假资金帐户,提交的申报资料明显异常,该企业的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该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均没有实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2、该公司已涉嫌发票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