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率,不同省市和地区的差异较大,有的省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低至4%。
此外,张大伟还提到房东的另一点顾虑,即租赁行为被记录后,未来的纳税额度会更高。原来税务机关不掌握房东的房租收入情况,通过纳税申报后,房东的房租收入就会被记录。
据央广网报道,专家认为此举在现阶段很难实现。专家认为,个税扣除相关工作还处在填报和收集信息的阶段,由于申报量很大,门牌号填错一个数都可能对核对工作造成一定困扰,就人力和物力成本而言,税务部门去找房东一一核对并不现实。个税新规只是要求留存房租合同等备查,并没有要求提供完税发票和付款记录,同时扣除基数不是租金额度而是定额,这就表明政策已经释放了一定的制度善意。同时,12366工作人员称,税务部门会不会根据填写内容让房东补税,“目前没有明确的口径”。
接下来,也有民众在担忧,没有足额纳税的房东会受到影响吗?
以个人所得税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的范围。
“目前来看,问题在于个人出租住房相关的税负太重,涉及税种太繁琐,大部分公民都不了解,也很难弄清楚,这给遵从税法带来了困难。但是在税收政策完善的前提下,个人出租住房交税是必要的,还要严格规范征收。”施正文说。
“租户申请房租专项附加扣除,房东拒绝将房屋出租给租户或是涨房租以作为房东缴税的补偿,在这样一种矛盾和冲突下,双方会产生风险问题。”刘剑文向记者进一步解释说,这里的风险是说,对于承租方而言会增加租金,对于出租方来说会增加出租成本,更会涉及违反税法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在双方都有风险的情况下,对整个出租市场都会有影响。
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继续优化改革税制
如何让租客顺利享受租金抵扣成为目前的焦点问题,而这其中还有更多问题亟待厘清。
在施正文看来,从长远发展来看,房租收入纳入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完善税制、建立合理税收秩序所需要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未来会越来越发展,租赁收入属于纳税人公民财产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通过住房这个不动产取得的相应收入是财产性收入。首先要鼓励人们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性收入,其次也要鼓励人们通过资本、财产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所以未来租赁收入将成为公民重要的财产性收入,依法纳税是实现税收公平所必须的”。
对于房租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实现按规定缴税,刘剑文认为“需要一个过程”。
之所以需要一个过程,刘剑文解释说,首先与整个社会税法意识的提高有很大关系;其次在目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果有廉租房也会影响房屋租赁市场。“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尽快出台一些过渡政策,比如对出租房屋的租金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免税,这样双方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也可以稳定市场上对于减税降税的预期”。
不过,施正文也提出,依法纳税得以很好实行的前提是税法应当是合理的、公平的。“比如关于租赁的税收规定。对于将来个人出租住房收入要不要纳税,一定要对现行个人住房的税收政策、税法的规定进行梳理、调整和完善,统筹考虑征管执法和法律政策的完善”。
记者注意到,也有人建议考虑与正在推进的房地产税立法进行衔接。比如,同样是征收房地产税,个人房东出租房屋如果备案和纳税,可以酌情少交一点,要给予一些优惠措施,鼓励房东愿意备案租赁合同,但这也需要一个推进过程。
对此,施正文的建议是,从阶段性来看,可以对个人出租住房规定一个免税政策,比如一年一个家庭租金收入不超过一定额度,可以免税。“这个额度可以是一人享有一套或两套房屋对外出租的收入,因为不少对外出租一两套住房的人,其租金收入是用于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仍然属于民生范畴。但对于一人出租多套房、高档房,从而取得高额租金收入这种情况,还是要严格征收,这实际上是在发挥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
“这样一来,在政策上明确免除了部分住房出租的税收,也可以降低现行不严格征收的税收风险,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保障民生,缓解群众生活困难,也可以避免出现房东纳税后提高租金转嫁给租户的现象,推动房租专项扣除惠民政策的落地,也是当前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施正文说。
在采访最后,施正文还提出,从长远来看,未来还要进一步改革优化税制。“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制陈旧,应当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财产税制,健全地方税体系。为减轻重复征税,个人缴纳的房地产税可以在缴纳个税时扣除。个人出租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应当研究”。
“为了确保租金个税缴纳的公平公正,必须建立和健全对于租金个税缴纳的监管制度。对于出租方来说,涉及房产税问题;对于承租方而言,涉及个税减免问题,这需要两个税之间的协调。”刘剑文说,所以首先要把所有出租房屋纳入规范化管理,其次租房抵扣个税,应该让租户从中受益,还需要有一个过渡的安排,最起码需要两年时间。对于逃税漏税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最后重要的是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加以引导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