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子公司教育费附加合计47,518.71元;追缴子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1,679.18元。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七条的规定,追缴子公司印花税合计22,794.70元。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皙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八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第七条的规定,追缴子公司2020年契税223,343.77元。
5、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二、三、七、八条的规定,追缴子公司2020年房产税合计97,106.24元。
6、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五、六、八、十一、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六十条的规定,子公司2018年应补企业所得税640,745.00元;2019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022,382.58元;2020年应补企业所得税696,965.22元。
7、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子公司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3、子公司自2020年末已停止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的行为,且之后不存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的情况,相应货款总计12,954,732.13元已于2022年4月27日归还子公司,具体事项及披露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2-041)。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子公司已经完成税款及滞纳金的补缴。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前期已按照与税务稽查局初步沟通的结果将涉及以前年度收入12,954,732.13元、相关税费4,064,184.15元,以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予以追溯调整,总计增加202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7,402,131.65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2022-027)。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将在考虑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6、公司日后将杜绝上述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此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
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7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