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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单调整后分类变更,年度申报重点更加明确

时间:2023-04-07 16:43: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元的研发设备的数据填至第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若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调整金额的合计数将自动带入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第32行。此外,C公司财务人员还需将本年度的加计扣除数额840万元(240+600)填写至《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栏。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般企业

28号公告同时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即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举例来说,D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2022年营业收入5亿元,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那么,D公司有两种填报方法可以选择。D公司如果选择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第50行,依次勾选“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及“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选项(代码122),并在L1行填入20000000,L1.1行填入8000000,L1.2行填入12000000,第51行填入17000000。若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合计数将自动带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D公司如果选择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第50行,依次勾选“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及“按比例计算”选项(代码121),并在L1行填入20000000,L1.1行填入5000000,L1.2行填入15000000,第51行填入16250000。采用电子申报的,合计数将自动带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值得注意的是,28号公告提高税前扣除比例的规定,同时影响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企业。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在调整第28行的过程中,相应增加了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其填报步骤与上述企业类似。

出资投入基础研究的企业

2022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内增加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假设2022年E公司营业收入3000万元,发生相关支出1800万元,其中400万元出资给F大学用于基础研究,利润总额700万元,无其他事项发生。那么,E公司应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30.1行金额栏填入4000000。

接收基础研究资金收入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32号公告同时明确,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上例,F大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16.1行金额栏填入4000000。

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增加第24.4行“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将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25%-15%)填至《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24.4行金额栏。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企业

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明确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

据此,《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填报栏次,并同步修改本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调整两张表单的表间关系。

举例来说,G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于2022年向H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并取得H公司股权,划转资产账面价值1700万元,评估价值2500万元,公司无其他事项发生。那么,G公司应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5.1行“(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第4列填写“账载金额”8000000,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0,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8000000。

政策性搬迁企业

2022年及以后年度完成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汇缴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仅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税资料进一步精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俊 何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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