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石某明确知道该项目不能发行金融产品,且他曾因该项目非法募集资金两次被判处刑罚,其仍以该项目对外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高额利息,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法院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某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并与前罪并罚。石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
最终法院以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四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四十八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