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次(Batch)是指在同一个生产周期内,同一个原料批次、同一个方法生产的一定数量、同一个产品的批次生产。子布局(Sub Lot)是指均匀分布在多个中间容器中,或通过多个分餐机分离,或使用不同的冷冻机冻结,形成不同的子布局。子布局是布局的一部分。9ICHQ1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术语)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平均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匹配,该产品可以是固定数量,也可以是在固定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
综上,批次定义以思维导图形式简要概述如下:
二、批量一般要求
根据CDE发布两个关于批量要求文件,《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一般要求(试行)》,目前明确化学制剂批量一般要求关系如下:
- 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注册分类4类、5.2类BE研究批量:
序号 | 剂型 | BE研究批量(以商业批量100%计) | 是否须批量放大补充研究 |
1 | 片剂和胶囊剂(包括缓释制剂、咀嚼片、口崩片等) | 以投料量计应不得低于10万制剂单位。 | 否 |
2 | 散剂、颗粒剂 | 应不得低于拟定商业化生产批量的1/10 | 否 |
3 | 片剂和胶囊剂(包括缓释制剂、咀嚼片、口崩片等)、散剂、颗粒剂 | 低于商业化批量的1/10或低于10万制剂单位 | 是;应将放大后的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一致性对比研究: ①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放大研究批次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质量一致的,认可放大研究批次的批量为商业化生产的最大批量; ②经综合评估认为研究资料不能证明放大研究批次的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质量一致的,应采用符合批量要求的样品重新进行BE研究。 |
4 | 特殊情形:如用于罕见病治疗的药物、按国家规定进行管制的药物 | BE研究批量可低于上述要求,但该批量应在实际生产线的正常批量范围内 | 否 |
5 | 附:申请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固体制剂,如涉及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
- 化学仿制药注册批批量
序号 | 给药途径 | 剂型 | 注册批批量(以商业批量100%计) |
1 | 口服固体制剂 | 普通片剂/胶囊剂(如速释片剂或胶囊剂等) | 注册批三批均应至少达到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的10%或10万制剂单位,两者中选更多的。 |
散剂/溶液剂/混悬剂/颗粒剂/糖浆剂 | 注册批三批均应至少达到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的10% | ||
缓控释片剂/胶囊 | 注册批三批均应该至少达到10万制剂单位,建议注册批生产规模与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一致。 | ||
2 | 注射剂/局部用无菌制剂(眼用和耳用制剂) | 注册批三批中的两个批次应至少达到(1)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的10%;或(2)如果每瓶/支的灌装量大于2.0ml,则为50L/批,如果灌装量不超过2.0ml,则为30L/批;上述(1)或(2)应选择批量更大的(包装后)。申请人申报多种灌装规格(如1 mL、2 mL和3 mL)时,建议批量应至少达到50L。第三个批次可以低于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的10%,但应至少达到注册批最大批量的25%(包装后)。 | |
3 | 特殊注射剂(如脂质体、微球、胶束等)/吸入气雾剂/吸入粉雾剂 | 建议注册批生产规模与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一致。 | |
4 | 透皮贴剂 | 注册批三批均应至少达到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的10%(包装后),或者25,000个制剂单位(每种规格),两者中选更多的。(对于骨架型产品,以透皮贴片大小(表面积)来确定不同规格时,建议申报时提交采用三批骨架层生产的贴片研究数据) | |
5 | 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栓剂(非无菌类) | 注册批三批均应至少达到100kg或者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的10%,两者中选更多的(包装后)。 | |
6 | 特殊情形: (1)罕见病药物; (2)国家管制类药物 | 其仿制药注册批规模可低于上述要求 | |
7 | 注:如有其它特殊原因(商业因素除外)无法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建议申报前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
三、结合批量变更要求对于研发注册批批量的建议
结合《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关于商业化生产批量与注册批量关系来判断变更类别归属,从成本控制及风险角度来对注册批量的制定进行考量。
序号 | 变更级别 | 具体变更情形 | 变更提交形式 |
1 | 微小变更 | 1.1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和非无菌半固体制剂的生产批量变更在关键临床试验批或BE批批量的10倍以内(包括10倍)。 | 年度报告形式说明变更情况 |
1.2 非无菌液体制剂的生产批量变更 | |||
1.3 采用终端灭菌工艺的制剂,微生物负荷水平不变的前提下,溶液储存时间的增加不超过原批准时限的 50%。 | |||
2 | 中等变更 | 2.1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和非无菌半固体制剂的生产批量变更在关键临床试验批或BE批批量的10倍以上。 | 备案形式说明变更情况 |
2.2 采用终端灭菌工艺的制剂,微生物负荷水平不变的前提下,溶液储存时间的增加超过原批准时限的50%。 | |||
2.3 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无菌制剂的批量变更,同时与无菌保障水平相关的步骤的生产时间(包括配液、药液存放、过滤、灌装等)增加。 | |||
3 | 重大变更 | 特殊剂型制剂(如复杂工艺的缓控释制剂及肠溶制剂、透皮给药制剂、脂质体、长效制剂等)的生产批量变更。 | 提交补充申请 |
综上:通过上市后因商业化批量不一致导致所需做变更研究工作来看,对于仿制化学药注册批批量建议如下:
序号 | 仿制化药剂型等信息 | 注册批量建议 |
1 |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和非无菌半固体制剂 | 可考虑注册批的批量为其商业化批量的10倍以内。 |
2 | 非无菌液体制剂 | 注册批批量在设备允许的正常批量范围内即可,可与商业化批量不一致 |
3 | 采用终端灭菌工艺的制剂 | 在注册批与商业批的微生物负荷水平不变,且后续拟定商业批溶液贮存时间不超过注册批的50%,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考虑注册批批量与商业批量不一致。 |
4 | 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无菌制剂的批量变更,同时与无菌保障水平相关的步骤的生产时间(包括配液、药液存放、过滤、灌装等)增加。 | 建议注册批与商业批保持一致 |
5 | 特殊剂型制剂(如复杂工艺的缓控释制剂及肠溶制剂、透皮给药制剂、脂质体、长效制剂等) | 注册批与商业批保持一致 |
附:有关批次定义、批量、批量变更相关法规
序号 | 发文名称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发文网址链接 |
1 | ICHQ7原料药生产的GMP指南 | 2000.11 | —— | |
2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 2011.01.17 | 2011.03.01 | |
3 | GMP附录《无菌药品》 | 2011.02.24 | 2011.03.01 | |
4 | GMP附录《原料药》 | 2011.02.24 | 2011.03.01 | |
5 | GMP附录《放射性药品》 | 2012.12.06 | —— | |
6 | GMP附录《中药饮片》 | 2014.06.27 | 2014.07.01 | |
7 | GMP附录《医用氧》 | 2014.06.27 | 2014.07.01 | |
8 | 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的通知 | 2018.06.22 | —— | |
9 | 关于发布《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 | 2018.08.30 | —— | |
10 | ICHQ13原料药和制剂的连续制造(草案) | 2021.07.27 | —— | |
11 |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 2021.02.10 | 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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