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礼金。参加婚事丧事宴请的,赠送礼金或礼品价值不超过200元。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机制制度。规范农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各乡(镇)党委、政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各村将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并督促落实。倡导各村、组建立红白理事会,规范管理辖区内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红白理事会要依托村组现有活动场所,为辖区内婚丧喜庆事宜提供操办地点,方便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监督、劝阻、管理和协调服务责任,乡(镇)纪委负责对村党组织、村委会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办理婚丧事宜负有教育、监督、管理责任。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管部门党员干部规范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监督、惩戒责任。
第十条 考核与奖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申报考核内容,对乡(镇)和村委会落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实行年度百分制管理,凡辖区内出现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查实一次扣10分,并按积分多少排名管理;凡对因建立健全村规民约不到位、红白理事会未发挥作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十起以上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律取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评选。对活动成效明显,乡风文明、村寨整洁、民风淳朴的村组,在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予优先安排,县纪委监委会同县文明委、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考核评出十个文明村组、十个文明单位、十个文明标兵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严肃责任追究
(一)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纪法规,严肃处理。
(二)各级各部门因疏于监督管理,对管辖范围存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将其纳入年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对村民说服教育、劝阻制止不力,失职失责,导致辖区内发生违规操办、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乡(镇)纪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提醒约谈或者通报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农村群众违规操办或者违规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本村制定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章程》等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富宁县委办公室
202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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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多彩文山、富宁融媒、都市时报
来源: 掌上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