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及时解除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包括解除已经查封、冻结的财产等限制措施。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提示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当事人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催告、失信惩戒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催告之前,应当查明以下案件信息:
(一)案件处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处罚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及送达时间;
(二)罚没款缴纳情况;
(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冻结的资金或证券、冻结金额、冻结期限;
(四)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当事人在调查和处罚阶段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方式进行送达,包括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在催告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合并、重组、注销、解散、破产或者个人下落不明,以及转移资产、涉嫌逃避履行罚没款义务等情形,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作好记录,视情及时采取查封冻结、债权申报等有利于罚没款执行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除准予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可以按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失信惩戒等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批准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解除对当事人的限制措施,并提示当事人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未按期履行的,应及时对当事人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跟踪掌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如复议决定作出后未提起行政诉讼,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有正当理由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关注当事人履行情况。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缴纳或者未完全缴纳罚款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将所掌握的当事人财产状况和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情况一并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撤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的,或者由于当事人错缴等原因,需要将已缴纳的罚没款从国库办理退付的,由当事人向负责罚没款执行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退库。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 年 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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