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发生的“个人汽车公用”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没有具体规定。本质上,个人汽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支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公司约定承担个人车辆发生费用,但不包括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折旧费、年度审查费、车船税等)。代表租赁费发票;
p>【风险提示】“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各地执行口径不统一。建议企业在实际执行时,与主管税局沟通并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如随意税前扣除,势必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二)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1、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九类个人所得税税目中除了“经营所得”外均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口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认可私车公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但并不意味着个人报销的汽油费、修车费、路桥费就不计入个人所得。
厦门税务: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小结】综上,企业与员工或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给员工或业主租金。首先,员工或业主应到税局代开租赁费发票。企业凭相关合同及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向员工或业主支付租赁费时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提醒(一不小心要多缴个税):实务中,很多纳税人对“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税的计算方法有误区,如果企业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该如何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税?
举个例子:某企业与职工签订租车协议,双方约定按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假设每月租金800元,全年租金收入9600元,税局一次性代开9600元租赁费发票。
第一种:应扣缴的个税=(9600-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1-20%)×20%
第二种:应扣缴的个税=(800-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800)×20%×12个月
解析: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正确的计税方法是第二种哦。
【风险提示】自2019年5月起,很多省市包括山西,陆续下发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如山西省税务局下发晋税函〔2019〕116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除经营所得外)。税局将采取事后管理的模式,定期汇总统计纳税人代开发票数据,并与相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数据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作为风险事项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这一个税征管口径的改变,无疑为增大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不仅要对公司罚款,还要向个人追缴税款。
二、企业与员工或业主不签订租赁合同,采取实报实销形式
(一)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个人交通费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实质,企业私用员工或业主车辆,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车辆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无法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因此,根据税法规定,会被认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如果随意税前扣除,必然会有涉税风险。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支付给员工或业主的车辆支出采用实报实销形式。这种形式,本来不属于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山西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