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会计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税扣除“工程施工”的账面处理如下:借方:应税——简单税务支出:工程施工3354合同成本(2)案例分析:建筑企业总承包差额纳税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山东甲方公司签约山西的合同价值10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
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请分析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
(1)完成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3)分包工程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5)甲公司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
(6)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7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1
(8)向项目所在地山西税务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税务处理: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3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7万元(1000-29.13)
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
答: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再根据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文件没有规定预缴的税款必须按项目进行抵减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