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转化,扩大影响力,突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北京特色(不含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
3.数字出版
包括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知识服务、网络游戏、电子书、有声读物等。
4.期刊出版
包括期刊专栏、增刊、专刊等。
5.出版活动
包括创作实践、作品孵化、阅读推广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风体验、研讨、论坛、宣传推广等形式,以及市属出版机构申报青年原创文学人才挖掘以及出版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等相关活动。
(二)项目奖励类
1.获奖作品奖励
获得国家重要奖项(“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及提名奖、茅盾文学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及提名奖、鲁迅文学奖、老舍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奖等)的出版作品;
2.优秀作品奖励
入选国家重要出版工程的优秀出版项目(如2022年度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优秀现实题材文学出版工程、优秀青少年读物出版工程、“中国好书”年度榜单、“优秀现实题材和历史题材网络文学出版工程”、全国有声读物精品出版工程、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出版精品出版项目、出版融合发展工程入选项目、全民阅读优秀项目等);
3.优秀期刊奖励
在中宣部或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或指导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评奖推荐或评比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作品,包括中宣部出版局组织的期刊主题“好文章”评选活动及优秀选题申报活动、全国媒体融合优秀创新案例征集活动等。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资质要求
1.法人资质要求
申报单位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来无违规记录。
2.出版资质要求
图书选题出版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图书出版许可证,且为北京市属出版单位,音像电子、数字出版、出版活动项目重点支持北京市属出版单位。音像电子出版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具有音像电子出版许可证或制作许可证;数字出版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在北京市注册的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数字阅读、数字内容相关服务业务的文化科技企业;期刊出版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持有中宣部(国家出版署)批准的正式期刊出版物刊号,在北京地区报刊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的市属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活动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举办出版活动的出版单位或相关专业公司。
(二)申报周期及完成时限
申报补贴类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2024年度内完成创作生产,并在获得资助后三年内结项。申报奖励类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届相关获奖作品。
(三)关于联合申报
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且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独家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附相关证明文件),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且拥有上述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事项
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可申报音像电子、数字出版和出版活动项目。申报项目要求与北京题材创作相关,或者对首都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具有积极贡献。
所有项目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五、不予资助的情况
(一)导向存在问题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等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五)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六)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七)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八)经理事会审议认为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六、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单位可登录“出版项目申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已在系统中注册的单位,可修改更新相关信息。
2.项目征集时间:2023年1月20日-2023年5月31日。(系统填报时间: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31日。)
(二)项目申报流程
1.填报注册信息。项目申报单位可在申报系统按照步骤申请注册。
2.填报项目信息。注册成功后,方可填报项目申报信息,申报完成后由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负责审查申报项目资料。填报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三)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及项目信息。对于伪造合同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以及在项目申报系统中恶意填报虚假信息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引导基金资助,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将在官方网站上()对其予以公布,并进行不诚信备案。
七、项目立项
(一)材料审核
项目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完成网络申报,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立项评审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结果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
(三)项目公示
资助项目通过立项评审后,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项目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八、项目实施
(一)项目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和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规范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经费支出应符合项目单位会计、账务处理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开展的活动应与项目创作生产直接相关。不得用于支付税费、罚金、偿还债务、基本建设费、项目管理费及明显与项目创作生产不直接相关的费用,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的发放。
(三)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须按照《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基金标识,资助项目成果及其宣传推广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并有义务在资助项目宣传推广、学术交流、公映播出、出版发行、展览演出等活动中,注明该项目为“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基金标识使用情况计入项目结项验收及绩效考核评分。
九、资金拨付方式
项目资助资金在项目资助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全额拨付,补贴项目项目单位须缴纳资助资金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
十、项目监督及结项验收
(一)资助项目通过第三方审计和结项评审后下发结项通知,完成结项。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审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并组织专家召开结项评审会,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
(二)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提请理事会审议。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暂停拨款或要求项目承担主体暂停使用资助经费。
1.变更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丧失执行能力。
2.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3.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4.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5.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资助项目。
7.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项目单位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3.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有弄虚作假行为;
5.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6.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8.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9.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十一、其他
(一)北京市拥有该作品党委政府类文艺评奖、出版类评奖的第一报奖权。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附则
(一)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2023年度出版类项目申报说明
资助方式 | 资助类型 | 项目形式 | 绩效目标 | 申报条件及所需材料 | 结项标准 | |
项目 补贴 | 图书选题出版 | 文学作品 | 长篇小说 | 思想性艺术性俱佳,质量高,社会反响好 |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北京市属出版单位; 3.具有图书出版资质; 4.三年来无违规记录; 5.申报补贴类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2024年度内完成创作生产,并在获得资助后三年内结项。申报奖励类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届相关获奖作品。 | 1.完成图书出版。 2.正确使用基金标识。 |
中短篇小说 | ||||||
纪实文学 | ||||||
报告文学 | ||||||
儿童文学 | ||||||
散文 | ||||||
诗歌 | ||||||
人文社科 | 社科理论著作 | |||||
通俗理论读物 | ||||||
文艺评论 | ||||||
少儿科普 | 少儿类 | |||||
科技类 | ||||||
科普读物 | ||||||
原创绘本 | ||||||
其他 | ||||||
项目 补贴 | 音像电子出版 | 音像制品类项目(不含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 | 思想性艺术性俱佳,质量高,社会反响好 |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点支持北京市属出版单位。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可申报音像电子出版项目,申报项目要求与北京题材创作相关,或者对首都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具有积极贡献; 3.三年来无违规记录; 4.持有音像电子出版许可证或制作许可证; 5.申报补贴类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2024年度内完成创作生产,并在获得资助后三年内结项。申报奖励类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届相关获奖作品。 | 1.完成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 2.正确使用基金标识。 | |
电子出版类项目(不含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 | ||||||
项目 补贴 | 数字出版 | 网络文学类项目 | 思想性艺术性俱佳,质量高,社会反响好 |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点支持北京市属出版单位。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可申报数字出版项目,申报项目要求与北京题材创作相关,或者对首都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具有积极贡献; 3.三年来无违规记录; 4.申报单位应为在北京市注册的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数字阅读、数字内容相关服务业务的文化科技企业; 5.申报补贴类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2024年度内完成创作生产,并在获得资助后三年内结项。申报奖励类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届相关获奖作品。 | 1.完成数字出版物出版。 2.正确使用基金标识。 | |
数字音乐类项目 | ||||||
知识服务类项目 | ||||||
网络游戏类项目 | ||||||
电子书类项目 | ||||||
有声读物类项目 | ||||||
项目 补贴 | 期刊出版 | 专栏 | 版面、印数、发行量、社会反响 |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北京市属出版单位; 3.三年来无违规记录; 4.持有中宣部(国家出版署)批准的正式期刊出版物刊号; 5.在北京地区报刊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的市属期刊出版单位; 6.申报补贴类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2024年度内完成创作生产,并在获得资助后三年内结项。申报奖励类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届相关获奖作品。 | 1.完成期刊出版。 2.正确使用基金标识。 | |
增刊 | ||||||
专刊 | ||||||
项目 补贴 | 出版活动 | 创作实践 | 活动场次多,受众人群广,社会影响大 |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点支持北京市属出版单位。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可申报出版活动项目,申报项目要求与北京题材创作相关,或者对首都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具有积极贡献; 3.三年来无违规记录; 4.申报单位应为举办出版活动的出版单位或相关专业公司; 5.申报补贴类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2024年度内完成创作生产,并在获得资助后三年内结项。申报奖励类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届相关获奖作品。 | 1.完成出版活动。 2.正确使用基金标识。 | |
作品孵化 | ||||||
阅读推广 | ||||||
项目 奖励 | 获奖作品奖励 | “五个一工程”奖 | 获奖 | 获奖(提名)证明 | ||
中国出版政府奖及提名奖 | 获奖 | |||||
茅盾文学奖 | 获奖 | |||||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及提名奖 | 获奖 | |||||
鲁迅文学奖、老舍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奖等 | 获奖 | |||||
项目 奖励 | 优秀作品奖励 | 入选国家重要出版工程的优秀出版项目(如2022年度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优秀现实题材文学出版工程、优秀青少年读物出版工程、“中国好书”年度榜单、“优秀现实题材和历史题材网络文学出版工程”、全国有声读物精品出版工程、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出版精品出版项目、出版融合发展工程入选项目、全民阅读优秀项目等) | 获奖或入选 | 获奖、入选证明 | ||
项目 奖励 | 优秀期刊奖励 | 在中宣部或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或指导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评奖推荐或评比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作品,包括中宣部出版局组织的期刊主题“好文章”评选活动及优秀选题申报活动、全国媒体融合优秀创新案例征集活动等 | 获奖 | 获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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