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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报软著】科学创新版上市:回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技术

时间:2023-04-20 10:32: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截至招股说明书回复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运作。管理颠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人是否有足够的专业性,管理机

构是香设置合理也是审核机构的关注点。

“具备健全日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是《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上市发行基本条件之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充分关注。

从上述江西金达菜的回复内容来看:

①“研发中心负责专利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研发中心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由此可看出该公司并没有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安排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管理。

②“根据上述内部管理文件,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责任人及附属制度如下…”从该段回复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该公司还缺乏保障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的专项资金制度。

③“附属制度: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从回复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该公司虽然建立了知识产权检索、查新制度,但并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视和预警制度,可见该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起来了但并不够健全。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需准确充分

问询问题的形式

关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问询问题,常见的提问形式包括:

1.近几年未申请专利的原因、国外专利情况?

2.核心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

3.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核心技术研发过程中发挥的具体作用?

4.关联方拥有和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

5.关联方是否存在技术、研发方面的依赖性?

6.核心专利来源、权属及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

典型案例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3日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海环保)科创板P0获上交所受理,申港证券担任其保荐机构。

德林海环保主要从事以湖库蓝藻水华灾害应急处置以及蓝藻水华的预防和控制为重点的蓝藻治理业务。

本次拟募资用于湖库富营养化监控预警建设项目、蓝藻处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共221人,研发人员仅19人,占比8.6%。上述19个研发人员中还有5人同时属于公司行政人员,1人属于公司销售人员。

可见研发投入方面,是该公司的一个短板,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科创属性。

因此在招股说明书当中,德林海环保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面有夸大其专利技术情况的嫌疑。

通过上交所于2019年7月2日下发的《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58号)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

问题2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一名独立董事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

公司研发人员19人中有5人同时也属于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另有1人同时也属于公司销售人员。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与其在公司核心技术研发、升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的匹配性。

请发行人删除申请文件中未获授权专利的相关表述,避免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是否取得必要的批准或确认,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

德林海环保的回复函是这样答复的:

“已删除申请文件中未获授权专利的相关表述。”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问题看,有可能是德林海环保把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列入相关表述,把存在获得授权可能的专利数量纳入统计数据当中,从而夸大了其拥有的专利权数量。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除非进行专利权转移,否则,母公司不拥有其子公司的专利权。

因此,在招股说明书中母公司也绝不能写明拥有其子公司名下的专利。

信息披露是科创板的核心内容,证监会在审核中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知识产权需对主营业务形成有效匹配和支撑

问询问题的形式

关于知识产权对主营业务的匹配和支撑的问询问题,常见的提问形式包括:

1.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

2.公司是否具有通用技术?

3.核心技术专利形成的过程?

4.核心技术形成专利的先进性?

5.公司非专利技术的先进性?

6.核心技术与专利的对应情况?

7.公司关键技术及专利布局情况?

8.专利保护范围是否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

9.以列表方式披露不同产品对应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典型案例

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8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交场所任6月27日受理厂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朗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从上交所网站公开的问询函来看,该项目曾完成了两轮问询,共计70个问题。

问询的问题层层深人,逐步变得尖锐,虽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也进行了逐条回复,但最终选择撤回申请。

第一轮问询函的问题12,主要关注点是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质疑其科创属性。

佛朗斯技露的核心技术所对应的专利技术仅有3项,而且均是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发明专利。

具体问询的内容如下。

问题12
发行人披露核心技术为“F系列智能管理系统”“租赁管理系统”。发行人存在3项实用新型专利,无发明专利。

请发行人说明:

(1)核心技术的具体含义,上述两项系统是否属于发行人的业务管理系统,是否属于核心技术的范畴,请发行人准确披露核心技术;

(2)上述两项系统的功能、技术来源、创新形式、在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情况,来自自主研发、合作研发还是外部采购;

(3)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一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规定,充分披露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中能够衡量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或技术实力的关键指标、具体表征及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等,请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及数据充分分析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在境内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

(4)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核心技术人员研究的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科研资金的投入情况、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等:

(5)可比竟争对手的专利技术、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是否属于通用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慎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依据及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第一轮问询函的问题13,主要关注点是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研发设备和技术储备的情况,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或技术持续创新的机制。

具体问询的内容如下。

问题13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研发人员116名,人数占比为9.47%。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6%、2.87%、3.11%。核心技术取得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60.04%、65.02%、71.70%。

请发行人披露:

(1)报告期内研发人员的教育背景、年龄构成、主要研发经历、薪酬水平等情况;

(2)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的数量及占比情况,最近一期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不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3)结合研发管理、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研发投入、研发设备、技术储备等,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或技术持续创新的机制,在研项目的主要方向及应用前景,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具体安排;

(4)发行人将维修业务收入作为核心技术对应收入的依据,维修业务是否来源于核心技术;

(5)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占比较低的现实情况,准确披露发行人的业务特征、技术水平。

请保荐机构根据《推荐指引》《问答》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依据及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在首轮问询回复的基础之上,第二轮问询的问题3又进一步提出了关于科创板行业属性的符合性、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及依据、是否具有自主研发能力以及是否能掌握核心技术等多个方面的质疑。

具体的问询内容如下。

问题3 关于研发水平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人员中电子信息、计算机技术、网络运营相关专业分别为7人、9人、8人、9人,占比均不足8%,其余人员为汽车、机械、电子技术相关专业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下学历占比接近90%,30岁以下人员占比半数以上。

在比较研发人员占比及研发费用时,发行人选择的可比竞争对手为杭叉集团、安徽合力、华铁科技、建设机械。

关于公司技术储备及在研项目,两项核心业务系统涉及的7项子项目中,只有2项为自主研发,其余均为合作研发。

发行人多次因出租未经检验的场内物流设备被质量监督技术机关处罚。

同行业可比竞争对手中,生产商多采用内嵌式智能终端设计,在拓展性、兼容性上较弱,发行人等租赁商部分采用外挂式智能终端设计,兼容性更好。

请发行人:

(1)结合研发人员专业、学历、年龄现状,以及同行业物联网代表公司的情况,客观分析说明公司的研发能力及水平,公司是否具备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物联网行业相匹配的研发人员结构和研发能力,认定自身属于物联网企业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2)详细说明公司研发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与公司核心技术的关系,关于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及依据,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纳入研发人员数量的情况;

(3)说明上述4家可比公司的行业定位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是否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物联网”领域,如不属于,是否说明发行人亦不属于上述行业或领域,发行人与上述4家公司是否具有可比性,请选择真正与发行人可比的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为何可比或不可比;

(4)上述储备技术及在研项目合作研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在合作研发中所起作用或贡献、合作研发的具体成果、专利中请情况及权利归属、研发成果运用及许可使用、合作研发费用、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是否存在未中请专利的专有技术及该等专有技术的保密措施,是否拥有完整的知识权,是否能独家使用,是否存在使用期限,发行人是否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是否能掌握上述核心技术;

(5)请结合发行人因设备未经检验被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处罚的事实,说明构成发行人核心技术的F系列智能管理系统和租赁管理系统是否能有效承担对租赁资产的状态管理功能,发行人关于该等管理系统的功能、技术水平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6)结合发行人现有主要叉车设备的品牌分布,说明叉车生产商采用内嵌式智能终端设计是否影响发行人设备感知层应用,是否存在特定品牌无法兼容的竞争劣势。

佛朗斯因其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以及核心知识产权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一致,特别是在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的符合性方面多次受到了上交所的询问。

最终该项目主动辙回科创板上市申请,撤回原因并未公布。


知识产权需体现技术先进性和行业竞争力

问询问题的形式

关于知识产权体现技术先进和竞争力的问询问题,常见的提问形式包括:

1.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2.按照41号准则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演化情况?

3.按照xxxx产品类别,披露生产工艺、关键工序?

4.披露同行业细分领域产品主要用途、应用领域、技术门槛等异同点?

5.披露产品在境外市场的竞争格局、竞争对手、市场份额概况?

6.竞争对手与发行人产品竞争优劣势。并提供数据、技术指标?

典型案例

成都盟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盟升电子首次在科创板提出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5日获得受理。

盟升电子主要专注于卫星应用技术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及制造,产品主要包括卫星导航、卫星通信等系列产品。

上交所于2020年1月17日下发了《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盟升电子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了首轮问询函的回复。其中首轮问询函的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问题14针对发行人的专利进行了比较尖锐的提问。

问题14 关于专利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拥有64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项、其中报告期内申请2项,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数量上差距较大。

发行人卫星通信领域的主要核心技术大部分已通过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卫星导航领域的主要核心技术均未申请专利。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专利与主要核心技术的对应情况,在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

(2)卫星导航领域的主要核心技术均未申请专利的背景下,是否存在其他技术保护措施;

(3)专利均属卫星通信领域而卫星导航领域未中请专利,同时卫星通信领域研发人员投入远超卫星导航领域的原因及合理性;

(4)结合发明人专利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差距较大、报告期内仅申请2项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依据、保持技术先进性的措施,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在盟升电子的回复函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回复。

在问题(1)中,回复了发明人专利与主要核心技术的对应情况,披露了主要属于卫星通信领域发行人专利与主要核心技术的对应情况,而其中的技术来源一栏披露了所有的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均是该公司自主研发,体现了该公司的研发实力,对外部的技术依赖性较低。

在问题(2)的回复中,披露了发行人专利在多款卫星通信产品中均有应用,对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均具体体现了应用和贡献。体现了该公司的专利技术对该公司产品或服务的覆盖程度较高,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系统性的布局和保护,也体现了该公司知识产权对主营业务具有重大贡献和价值。

从上述列表可看出,结合该公司披露的主要产品类型进行对比,其专利技术与主要技术产品之间的覆盖性比较好,基本上做到了主要技术的覆盖和保护。

对于该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较少的情况,盟升电子进行了关于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要求方面的合理解释。

同时,还从其他技术保护措施的角度提供了该公司核心技术有效保护的证据,包括了公司内部技术资料的涉密管理、全员接受保密教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等多种方式和制度。

以下是回复函中披露的部分节选内容。

一方面,公司作为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由于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要求较高,因此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建立了严格的文件、技术资料流转传递规范。

公司相关核心技术参数、图纸以及有武器型号、代号的资料均保存于公司涉密计算机中,涉密计算机受到更为严格的物理隔离以及技术隔离…此外公司新入职员工均需要接受保密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公司通过切实做到人防、物防、技防,除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外,还有效防范了公司技术秘密的泄露。

另一方面,为进一步管理公司知识产权,公司还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对于不宜
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在问题(3)的回复中,盟升电子从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出发,解释了公司未将相关核心技术申请专利,用公开专利技术信息为条件去换取保护。

以下是部分回复内容的节选。

…主要系公司卫星导航业务主要服务于国防领域,作为军品,其直接关系到国家国防安全,相关产品技术参数等信息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有着较高的保密要求,而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经过审查、公示等程序,需公开部分技术细节、技术关键点及技术具体实施方法,被公开的信息可能被反向破解,造成技术泄密。

在问题(4)中被要求“结合发明人专利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差距较大、报告期内仅申请2项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依据、保持技术先进性的措施,发行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盟升电子通过与可比上市公司的专利数量进行具体的数据比对,说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时的数量基本可比,处于中游水平,较好地证明了发明专利数量偏少,是该公司所处行业的普遍特点,同时也从侧面证明了该公司与同行上市公司相比,是处于基本可比的水平。

对于说明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依据,盟升电子通过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客户最终应用的平台来从侧面证明该公司的技术先进性。

以下是关于技术先进性依据的说明内容节选。

发行人的卫星导航、卫星通信终端设备作为复杂系统,涉及数学、力学、
光学、原子物理学、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多学科、多领域技术,技术集成度高,往往客户需求的解决更考验的是业内企业在已有技术条件下的方案设计能力和优化能力…对已有技术的综合应用、产品的调试能力和优化能力也是技术先进性的一种体现。

方案的设计和技术的优化最终将体现在其形成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客户最终应用的平台上,因此,通过了解发行人产品的应用情况可以有效地反证其技术的先进性…

在第二轮问询函中,盟升电子进一步通过产品应用的具体数据证明了该公司在军工领域内的市场份额较高,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根据已披露的我国导弹装备弹型情况,在火箭军11型已披露导弹中,公司产品已列装8型;在空军/海军4型已披露导弹中,公司产品已列装1型。基于此,在火箭军配备的弹道导弹、巡航导弹,公司市场份额较高,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虽然盟升电子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仅为5个,但是通过上述回复内容的简单分析;

可发现该公司在回复函的应答中很好地从多个方面展现了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能力,包括了研发能力、核心技术自主性、核心技术的多重保护机制、产品对应的市场竞争力、在特定领域内较高的市场份额,合理地解释了专利申请数量较少的原因;

利用产品的设计调试、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从侧面提供了技术先进性的佐证。

最终,盟升电子在经历了两轮问询之后成功过会,于2020年7月7日在科创板注册生效。


核心技术人员情况需充分披露

问询问题的形式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情况需充分披露的问询问题,常见的提问形式包括:

1.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2.核心技术人员上一工作单位同属研发,与发行人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及标准?

典型案例

深圳贝思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7日,深圳市贝思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思达)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正式获得受理。

在本章第二节当中,曾提到过医药企业问询的关注点: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和关联交易的真实性问题。

在本次上交所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10号问询函”当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两点。

是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在广东威达公司任职的情况,核心技术和主要专利是否与该公司有关联或纠纷。

问题8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陈某波、罗某斌、张某斌和彭某锋均曾经在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任职。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在广东威达任职的起始时间,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和主要专利是否源于广东威达,技术和专利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相关专利和技术是否存在同广东威达共同获得的情况。

贝思达公司的回复函中仅仅披露了:

①陈某波等4人曾在广东威达任职的期间和职务。

②陈某波等4人从广东威达离职时间间隔较长,且不存在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均在离职4年以上才申请取得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贝思达公司产品与广东威达在技术上存在明显差异;陈某波等4人没有与广东威达签署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类似协议,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

贝思达公司的回复比较简短,上述内容从回复函8-1-61页下端开始,到8-1-62页下端结束,连同上述人员在广东威达公司任职期间的表格,一共才800字。信息披露并不充分,不禁让人会产生如下几个疑问。

①据披露内容显示:陈某波等4人在东威达公同曾任职期间,3人担任工程师1人担任副经理。”

该3人在任职工程师期间,负责的技术研发方向、研发项目、研发成果,均没有披露。

技术研发具有可延续性,在现有技术或底层技术的基础上,有可能不断进行扩充和创新。

因此,无法判断其3人此前工作经历所研发的技术是否与在贝思达公司研发的产品技术有延续性的关联。

据调查发现,广东威达公司所有申请过的专利发明人中,均不包含上述陈某波等4人。

据此可见,陈某波等4人在广东威达公司任职期间即使参与过研发项目,也不是主要参与者的身份,甚至可推断与该公司主要技术研发关系不大。

但以上信息,并没有在回复函中被披露。

②据披露内容显示:“广东威达的主要产品为电磁型磁共振产品,磁场强度低于0.2T,贝思达目前的主要产品为永磁型、超导型磁共振产品,磁场强度在0.2T以上,两类产品在技术上存在明显差异。”

磁场强度0.2T是否就是不同技术水平的分界线呢?

同类型产品按技术手段或者按功能效用,目前分为多少个等级分类,两者产品是否处于完全不同的分类或者等级呢?

两者产品之间在性能参数指标或产品实现的技术路线上是否还存在其他具体的差异呢?

上述描述均没有进一步进行详细说明和比对,这里披露的内容明显是不符合招股说明书的要求,既不清晰也不充分,一般投资者是无法通过上面简短的
描述,对其技术差异作出准确的判断的。

根据《第41号准则》的说明,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是供允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买、准确、完整。”

第十条规定:
“招股说明书应便于投资者阅读,浅白易懂、简明扼要、逻辑清晰,尽量使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披露方式,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面对上交所的首次审核问询函的第8个问题的提问,贝思达公司的回复函所披露的是不充分的。

问题17 关于在研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公司在研项目主要参与人员,除陈某波、罗某斌、张某斌、彭某锋、张
某外,卞某等6人均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说明:

(1)卞某等6人基本情况,是否为公司员工及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未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

(3)在研项目是否涉及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是否签署技术合作协议,各方关于权利义务、科研成果归属、利益分享方式等的具体约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上市审核问答》
问题6的要求,就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依据和理由。

贝思达对于问题17的回复,也是显得含糊不清,没有做到详尽、客观。

其回复如下:

(二)卞某等6人未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如下:

为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综合考虑该员工在医学影像和放疗设备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承担科研项目的情况、对公司的贡献度等因素。

该6人尚不能完全符合公司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标准,因此未被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上述回复笼统,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标准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

认定标准当中相关的认定条件、评分标准、各个因素所占的权重比例、具体绩效指标等均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

因此,上面提供的回复,显得认定标准就是一套比较虚的标准,甚至有可能是比较主观的认定。

前面所披露的该公司4个在研项目,一共涉及12个人员名单,其中6人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6人则没有。

在没有被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6人当中,2人通过智合慧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剩下4人既没有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也不持有公司股份,占在研人员总数的1/3。

换而言之,贝思达未来研发的项目当中,参与研发人员在研发期间离职的风险是较高的。

项目研发失败的风险,也会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获取长久盈利能力带来较多不确定的因素。

这点在问询审查过程中也是非常被看重的。

最终贝思达科创板上市项目经历了3轮问询之后,主动撤回了上市申请,其撤回原因并未公布。


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及是否能够有效应对

问询问题的形式

关于知识产权诉讼及有效应对的问询问题,常见的提问形式包括:

1.xxx公司诉讼或专利争议的最新近况?

2.发行人是否如实披露了全部诉讼或争议情况?

3.详细分析争议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在研产品使用有争议的知识产权情况?

5.知识产权对应产品情况?

6.知识产权对应产品所占营收的比例情况?

典型案例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8日,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诊断)科创板上市申请正式获得受理。
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科美诊断在招股书中披露了共计7起与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兴生物)的纠纷,均与知识产权相关;

其中科美诊断及其子公司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生物)作为原告的诉讼有5起,请求金额合计超过7000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7月7日向科美诊断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20)423号《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科美诊断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提交了《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从该首轮问询回复函的公开材料当中可以得知,关于爱兴公司发布的相关声明引起了上交所审核委员会的重点关注。

其中问询函中的第六部分关于其他事项的问题30的内容如下。

30.1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诉讼、仲裁事项。

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博阳生物某项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侵犯了北京贝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认为发行人的某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和图形界面侵犯了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就相应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30.6根据招股书披露及举报信反映,发行人与成都爱兴生物存在知识产权的系列诉讼及争议。

请发行人说明:

(1)上述与成都爱兴诉讼或专利争议的最新进展情况;

(2)发行人是否已如实完整披露与成都爱兴的全部诉讼或争议情况;

(3)详细分析上述争议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涉诉知识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情况、对应产品情况、所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在研产品使用上述涉诉知识产权的情况等,上述诉讼或争议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科美诊断对于竞争对手此时提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对是很迅速的。

仅仅在上交所首轮问询函发出后的第三天,提供了关于该公司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TO)的材料报告。

通过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维权系列诉讼及争议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这份《法律意见书》在中介机构的核查过程中成为重要的证据材料,有力地支撑了回复函当中关于上述侵权纠纷案件对科美诊断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构成实质障碍的结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8月12日向科美诊断出具了上证科审(审核)〔2020)574号《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科美诊断和保荐机构于9月4日提交了第二轮问询的回复函。

从该份第二轮问询回复函的公开材料当中可以得知,虽然在第一轮问询回复函中科美诊断已作出了详细的回答,但上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案件仍引起了上交所审核委员会的重点关注,在第二轮问询函中做了进一步的提问。

问题5关于专利诉讼

根据问询回复披露,发行人部分专利存在无效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上述专利被无效的具体内容及无效的原因,是否涉及发行人现有技术路线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在研产品推出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就上述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

科美诊断的回复披露了如下信息。

专利号ZL201821143766.5和ZL201821143729.4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均相化学发光POCT检测装置,不涉及发行人现有技术路线、在售产品或在研产品。

上述专利被部分宣告无效不会对在研产品的后续测试、取证以及正式生产销售造成影响,该等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在研产品推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专利号为ZL201930055002.4的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在于测定仪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不涉及发行人现有技术路线、无在售产品或在研产品。

如果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行人可以调整设计方案以构建未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该等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在研产品推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科美诊断还按问询函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作出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821143766.5和ZL201821143729.4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因第三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被部分无效或对权利要求进行了调整;

发行人所有的专利号为ZL201930055002.4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第三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存在被全部或部分宣告无效的风险。

由于科美诊断能够迅速应对竞争对手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材料,证明了上述纠纷不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在研产品、核心技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顺利于2020年10月26日在上市委会议通过,同年12月30日完成项目提交注册,最终于2021年2月注册生效。

从上述案例当中,我们可以推断得知:

①科美诊断在科创板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已进行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TO)的工作,对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作品著作权等做了详细完善的风险排查,同时对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也做了详细的分析,做到知己知彼。

面对竞争对手提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能够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应对,从而没有对上市的进程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②科美诊断通过并购博阳生物,形成了技术互补,完善了该公司的产品技术链条覆盖,对核心专利技术,尤其是发明专利进行有效的保护。

爱兴生物有意在科美诊断进行上市的关键节点上提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但没有对核心发明专利技术提起诉讼,只选择了关于作品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

可推断,科美诊断在核心技术的保护方面是做的比较好的,没有给竞争对手留下太多可乘之机。

③科美诊断及其子公司博阳生物在爱兴生物提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之前,已经作为原告对爱兴生物提出5项知识产权纠纷诉讼。

可见科美珍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十分重视,能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去保护其权利。

同时,在科创板上市进程当中,还可将主动掌握的对外诉讼案件作为谈判筹码,从而与主要竞争对手达成迅速和解,为成功上市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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