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
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或者痕迹等
问十:跨省设立分公司,什么情况可以不需要在当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这几种情况是不需要的: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三)新设立的;
(四)当年撤销的;
(五)在中国境外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