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申报单给谁】广州很明确!关于保障性租赁住宅

时间:2023-04-21 08:13: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明确与规范。

对此,《意见稿》指出,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须同时符合六大标准,分别是: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和运营标准。

《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套(间)。

这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给谁?《意见稿》明确,出租对象主要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在建设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也应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或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为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既有项目因执行相关认定标准有困难的,在满足租金标准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区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

在享受保障房优惠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增项目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按规定申请土地、财税等优惠政策。既有项目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按照筹集方式的相关规定捋顺建设手续,按规定享受财税等运营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广州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取得项目认定书的申请人提供长期贷款。

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取得项目认定书。

《意见稿》也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及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可撤销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此外,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已达到规定年限的,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广大市民可积极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16日至3月17日,广大市民朋友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gzcczbc@gz.gov.cn。

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流程图

文字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绮曼

来源: 羊城晚报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