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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出口货物】泰华股份子公司踩雷假币标志问题,出口申报有误或选择性公开。

时间:2023-04-24 12:54: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p>据招股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对此,泰禾股份解释其申报信息有误的违法行为,未被认定情节严重的合理性在于,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其一为,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其二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其三为,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而泰禾股份认为,泰禾国贸的违规行为不属于上述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相关处罚决定书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然而,现实情况或并非如此。

2.4 2021年11月,泰禾国贸因将危化品作为无检验检疫类别货物报关被罚

据沪洋山关检违字〔2021〕0080号文件,2021年9月9日,泰禾国贸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品名为50%福美双可湿性粉剂(出口报关单为223120210003565576,HS编码380892109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20尺集装箱货物,货值为7,776.88美元)。

经上海海关查验,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2004条目),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泰禾国贸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

2021年10月,上海海关向产地海关(丽水海关)确认有关情况,产地海关反馈上述货物在产地未报经检验。

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泰禾国贸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对上述货物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出口。经计算,上述涉案货物关税完税价为人民币50,483.62元,该批货物无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1月17日,上海海关决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对泰禾国贸处以罚款6,058.04元。

2.5 两次受罚时隔不到一年,或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从重处罚

即是说,2021年11月,泰禾国贸就曾在申报出口货物时,将危险化学品作为无检验检疫类别的货物进行报关,从而受到上海海关的处罚。

而到了2022年中旬,泰禾国贸再次因报关货物申报信息错误受罚。前后相隔时间不满一年。

并且,上述两次行政处罚都参照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基于此,泰禾国贸的行为或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第二款,即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应当被从重处罚。

在此情况下,2022年,泰禾国贸错误申报出境产品信息的行为,或已经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泰禾股份并未提及前次处罚情况,亦未客观披露其违法事实,涉嫌避重就轻。

值得一提的是,泰禾国贸前次处罚情形,已达到招股书披露标准。

2.6 前次处罚已达披露标准却隐而未宣,或为规避监管留“后手”

在招股书中,除了2022年泰禾国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外,还披露了5项其他行政处罚,涉及内容包括海关申报价格错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关、贸易国(地区)申报错误等,处罚金额分别为600元、500元、1,200元、600元、200元。

显然,2021年11月17日,泰禾国贸被罚款6,058.04元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达到披露标准。但招股书对此“只字未提”。

至此不难发现,泰禾股份称其子公司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解释,或“站不住脚”。而泰禾股份选择性披露的原因,是否为规避同一年度内两次处罚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情况?不得而知。

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泰禾股份诸多问题“缠身”,是否将为日后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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