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制度,都是沿袭唐代的。其取之于民的,共分五项:一为公田之赋。二为民田之赋,这都是田税。三为丁口之赋,是身税。四为城郭之赋,是宅税和地税。五为杂变之赋,亦谓之沿纳,是唐行两税之后,复于两税之外,折取他物,而后遂变为常赋的。凡此种种,其取之都用两税之法,于夏、秋分两次交纳。宋代病民的,不在于税而在于役。自王安石行青苗法后,元祐复行科差,绍圣再变为雇役。自后差雇两法并行。因欲行签差之法,必须调查人民的资产。其中责令人民自行填报的,谓之“手实”。由官派人查轧的,则谓之“推排”。卖买田产时,将物力簿同时改正的,则谓之“推割”。诸法都难得公平,又难于得实,总是厉民之政。在中国法律上,官和人民交易,亦同人民和人民交易一样,谓之“和”。所以和籴及和买,本应确守私法上的原则。然而其后,都有短给和迟给的,甚或竟不给钱,而所籴所买,遂变为赋税。这亦是厉民之政。
两税以外的赋税,都起于唐中叶以后。因其时藩镇擅土,中央的收人减少,不得不求之于此。宋代养兵太多,遂沿而未改。其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起于唐之刘晏。借民制盐,而免其摇役,谓之灶户,亦称亭户。在刘晏时,还是行就场征税之法。一税之后,任其所之。后来渐变为官卖。又或招商承买,则谓之通商。茶法,亦起于唐中叶之后。制茶的人,谓之园户。岁输定额的茶,以代赋税。其余悉数由官收买。官买茶的价钱,都是先给的,谓之“本钱”。
宋代的人民是很为困苦的。因为唐中叶以后,武人擅土,苛税繁兴,又好用其亲信做地方官或税收官吏之故。宋兴,此等苛税,多所捐除,然而仍不能尽。至于豪强兼并,则自天宝以来,本未有抑强扶弱的政令;加以长期的扰乱,自然更为厉害了。所以宋代的平民,其受剥削特甚。当时民间借贷,自春徂秋,出息逾倍。而且各种东西,都可以取去抵债。折算之间,穷人自然格外吃亏了。当时司马光上疏,诉说农民的疾苦,曾有这几句话: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更有何可生之路耳。
在宋代,得人民自助之意,可以补助行政的,有两件事:其一是社仓。社仓之法,创于朱子。其以社为范围,俾人民易受其益,而且易于感觉兴味,便于管理监督,和义仓之法同。而在平时可兼营借贷,则又得青苗法之意。其二是义役。义役是南宋时起于处州的松阳县的。因为役事不能分割,所以负担不得平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