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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改变】十税合一后,房产税申报期限改了?车船税要自己交?

时间:2023-04-26 15:11: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月起,“十税合一”报表正式启用!随着报表简并政策的发布,有些会计人员理解出现偏差,以为车船税要自己交,房产税申报期限也改了...准确理解政策规定是正确申报的前提,我们一起来看看会计朋友们有哪些误区需要纠正!

误区一

合并申报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改了?——并没有!!!

合并申报,是指纳税人可以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只是简化了表单形式,而不是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因此纳税人只需要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当期税种即可,并且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例如,纳税人7月只需要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因此合并申报并未改变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只是意味着纳税期限不一致的各税种能在同一纳税申报当期合并申报。

(1)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2)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误区二

车船税不是保险公司代缴吗?现在需要企业自己交?——当然不是!!!

车船税存在自行申报或者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情形,但实务中大部分是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因此企业如果不涉及该项税种的申报,则无需采集该税种的《税源明细表》;如果是企业自己缴纳的车船税,则需要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进行纳税申报。

所以合并申报并未改变车船税的缴纳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只要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由于纳税人仅需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因此日常企业在纳税申报前,注意先维护税源信息。如果税源信息有变化的,记得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误区三

我们这个月印花税零申报,税源采集不用做了吧?

当然不是,财行税合并申报后,税源采集是申报的前置条件,未做税源采集无法申报。

按期(月)申报印花税的,进入税源采集界面, “纳税期限”会带出“按月”选项。录入税款所属期,系统会显示当期应申报的征收品目(税目),默认计税依据为零,点击保存-确认后即可跳转申报。

未做按期(月)申报印花税认定,进入税源采集界面,“纳税期限”不会带出“按月”选项。

有些会计人发现,在进行采集税源时,为何申报税款所属期不能选一个月只能选择某一天?怎么回事?

原因是对于未做印花税税种认定或者印花税认定为按次申报的纳税人,“纳税期限”系统默认为“按次”,税源采集时,税款所属期为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日期,只能选择某一天;只有印花税认定为按期(月)申报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才可以选择一个月。因此,要先做好印花税税种认定哦!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申报实例,来学习一下到底如何进行合并申报!

以【河北地区】为例:

(1)按已核定税种税目做税源采集:

当期应申报税种:企业已做税费种认定的税种,即必报税种。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虽未做税费种认定,但如果需要申报时,可通过此模块进行采集;

(2)如采集有误可进行删除或修改,选择【税款所属期】后,点击【查询已采集信息】;

(3)生成《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5)检查无误后,完成申报。

注:由于各地区申报系统操作步骤不完全相同,但总体申报逻辑一致,如下图:

最后,希望会计朋友们能够准确理解简并申报的政策规定,快速掌握申报的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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