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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申报出口一批农产品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申报动植物检疫时遗漏了部分货物,请问我们公司会受到处罚吗?
答: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的动植物商品应和实际商品相符。不相符的,有可能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依照法律规定,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因此,贵司报检申报时遗漏部分商品,会由于部分商品未报检导致报检申报目录与实际出口货物不符,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也会产生部分商品未经检疫合格而无法通关。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贵司遗漏部分商品会导致报检的动植物商品与实际不符,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Y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XXXXX0220062044363,集装箱XXXX3411737。2022年6月 30日,Y海关监管科查验发现集装箱内有未申报预包装食品“饼干、干果、陈香露白露片” 等共计8681包,货值67575.39元;动植物源性食品“散装墨鱼干、散装干蘑菇、散装粉条” 等共计20包,货值161.14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书面表示愿意配合海关处罚。
当事人以夹藏不报的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出口货物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夹藏不报的方式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调查报告、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单及照片,未申报食品(散装)清单,未申报食品(非散装)清单、出口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合同、发票、装箱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逃避商品检验、逃避动植物检疫问题。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本案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Y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饼干、干果、陈香露白露片” 、动植物源性食品“散装墨鱼干、散装干蘑菇、散装粉条” 应当报检,当事人未报检的,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本案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Y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的动植物源性食品“散装墨鱼干、散装干蘑菇、散装粉条” 应当申报动植物检疫,当事人未申报的,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综合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Y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15515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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