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个人与朋友合租住房可否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A:《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的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Q2:贷款购买商铺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A:不可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因此,贷款购买非住房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上述扣除的范围。
Q3: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A: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Q4:如果我考的是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年3600元的扣除?
A:《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您接受的是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Q5: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A:《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教育扣除的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Q6:生育津贴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