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2月1日电 (记者 殷立勤)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发布公告。《公告》按照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共计3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裁量标准,于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为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在长三角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统一。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公告》按照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共计3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裁量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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