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高某居住在哈尔滨市xxx组,因呼兰区xx村xx屯改造工程项目拆迁,高某的住宅位于拆迁范围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于2014年6月29日以书面方式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哈尔滨市呼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呼兰房屋征收办)申请公开“呼兰区xx村xx屯改造工程项目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呼兰区xx村xx屯改造工程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呼兰区xx村xx屯改造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公告”的信息,呼兰房屋征收办尚未就高某申请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
高某认为,呼兰房屋征收办拒绝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呼兰房屋征收办拒绝答复高某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呼兰房屋征收办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依法向高某公开信息。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以不清楚是否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拒答,成立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高某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但呼兰房屋征收办称不清楚是否收到高某邮寄的EMS,庭后回单位调查,有两种可能,一是工作人员收到后没有当回事;二是没收到,因为呼兰房屋征收办要是收到了EMS,一定会作出处理。
以不清楚是否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拒答,成立吗?
【瀛台律师提醒】
申请人如果遇到征收方以各种借口拒绝作出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申请人应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及时进行举报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